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2005年11月20日黄先生和郭先生筹划成立大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黄先生出资90万元,占有90%的股份,郭先生出资10万元,占有10%的股份,并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2005年12月1日黄先生和郭先生以大发公司筹备组的名义和大德公司签订了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月租金为8万元人民币。2006年3月大发公司因故未成立,但是已欠大德公司租金24万元,这时黄先生因从事其他生意亏损,已身无分文。后大德公司要求黄、郭支付租金24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郭先生认为自己只占有10%的股份,只同意支付2万4千元。在交涉无效后,大德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黄、郭支付租金24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大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这是一起因公司设立不成功而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件。公司设立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如公司设立失败,对外债务如何承担,这是公司发起人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本案中,黄先生和郭先生筹划成立大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先生占有90%的股份,郭先生占有10%的股份,但是公司未设立成功。在这种情况下,郭先生如何承担对外债务呢?是不是郭先生只要按份承担10%的责任呢?我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的,其发起人对因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债务也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从法律角度而言,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就类似于一个合伙关系。因此,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虽然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是对外债务却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在本案中,郭先生的错误在于选择了一个没有支付能力的伙伴,导致实际上有可能承担对外的全部债务,因此,在设立公司时选择合作伙伴相当重要。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陈慧颖 律师 朱 慧 律师 静安时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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