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
案情:2007年3月1日黄小姐进入大兴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职位为公司销售副总监,月薪为8000元人民币。2008年3月8日大兴公司和黄小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大兴公司没有出具退工单。黄小姐多次要求大兴公司出具退工单,大兴公司均置之不理。在与大兴公司交涉无效后黄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兴公司开具退工单并赔偿迟延退工的损失,仲裁庭经审理后支持了黄小姐的仲裁请求。
评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负赔偿责任。
退工单实际上是一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为此上海市劳动局还颁布了《上海市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退工手续作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那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在本案中大兴公司和黄小姐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大兴公司没有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黄小姐有权要求大兴公司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区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 慧 律师 陈慧颖 律师 静安时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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