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支持本市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减轻本市职工购房负担,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经市政府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进行如下调整:
1、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从以户为单位计算贷款额度,改为以户为基础,配偶(或参贷人)分别计算额度的办法,且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另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是指在本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妇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也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二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家庭:首先分别计算每一个符合贷款额度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10万元。一户家庭总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2、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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