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 咨询台
静安区政府制定《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06年7月1日施行。根据市政府发布《若干规定》精神,静安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一个配套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本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对象、内容、标准和操作程序,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以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与补助措施落实到位,对广大群众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未参加城保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与参加城保人员是否一样?
李先生在网上看到了关于市政府新出台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有关政策,带着疑惑兴冲冲来到石门二路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向计生干部小林咨询,“我的年龄已62岁,由于有些特殊原因,我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办理过退休,也没有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我是否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小林热情回答:“可以享受”,李先生又问:“奖励费与退休人员是否一样?”小林说:“当然一样”。最近,静安区政府制定了《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未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从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可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前(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未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从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可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政府给其父母多少补助费?
1、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实施办法》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领取一次性补助30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实施办法》又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领取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待遇的,应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或者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或者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
2.婚姻状况证明(离、再婚人员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3.本人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7.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6.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静安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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