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兵役登记 大力加强国防建设
区委常委、区府征兵办主任、区人武部部长骆克江大校就我区2006年兵役登记工作答记者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部署,于8月15日至8月31日在全市开展兵役登记活动。为此,静安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部长骆克江大校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回答了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
问:兵役登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规规定的。《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8月31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问:适龄公民指的是哪些对象?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义务,但不是每个公民都要去服兵役,也不是每个公民都有资格去服兵役。除了政治合格、体检过关等条件以外, 只有是适龄公民,才有服兵役的义务。那么,这个合适的年龄是多少呢?根据《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2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不仅男性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女性公民也要服兵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条同时规定:“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问:我区适龄公民今年如何参加兵役登记?
答:8月15日至8月31日期间,凡户籍在静安区范围内,2006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岁(1984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均应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依法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应届高中毕业的女性公民,可在兵役登记期间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兵役登记站报名登记。首次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须携带户口簿、学历证明及两张本人近期一寸冠正面照片(付兵役证工本费3元)。往年已登记并已领取《上海市公民兵役证》的适龄公民须携带户口簿和兵役证,前往兵役登记通知书指定的地点接受审核、登记。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问:兵役证有何作用?
答: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18至24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审验。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问:如果出现适龄公民逃避、拒绝兵役登记的情况怎么办?
答:适龄公民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阻碍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将依据兵役法规予以处罚。
《静安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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