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宣传
出台新规定有何意义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06年7月1日施行。《若干规定》作为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配套性文件,进一步归并、完善和细化了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重点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计划生育利益问题。
《若干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并且对于确保本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补助是否双方均有
《若干规定》中的“若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者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是指父母双方各得3000元或5000元。
申请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本市户籍公民
3、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伤残
4、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5、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请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本市户籍公民
3、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
4、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晚育护理假体现了人性关怀
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了关于计划生育奖励的有关报道,“晚育妇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的规定,使她非常高兴。但是她有些疑惑,因为丈夫是再婚的,是否也可以享受护理假?带着疑惑她拨打了静安区人口计生委咨询电话(62870978),工作人员热情地答复她:“只要女方是初次生育,且年龄在24周岁以上,已达到晚育年龄,男方就可以享受3天护理假。”张女士听了很高兴,她表示,新规定使配偶享受3天晚育护理假,很有人情味,也是对我们女同志的关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双方都应享受
南西街道社区一位计生干部徐阿姨,兴冲冲地敲开了李先生家门,“你可以申请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了。”李先生非常疑惑:“我是离异的,孩子由前妻抚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直由前妻领取的。”徐阿姨将最近新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告诉了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 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的办法有两种: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李先生听完徐阿姨的这番话,高兴地说:“我明天就向单位申请,我的孩子已经15岁了,我还可以享受一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摘要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
2004年4月1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独生子女证》效力
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静安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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