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1984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至今已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由国务院440号令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84年发布并实施的《工业生产认可证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为此,记者专程前往区质监局采访了陈庭男局长,就有关新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请陈局长作了讲解。下面是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问答。(记者)问,(陈局长)答。
问:哪些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土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新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发证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少。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采取动态管理,目前有86类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问:申请取证的程序是怎样的?申请取证要多长时间?
答:新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条例规定,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条例规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条例还规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问: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少年?如何换证?
答:条例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将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问:获证后的注意事项?
答:新条例强化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措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等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企业及时履行申请变更、保管证书、标注标志、查验标志、合法使用标志、定期报告等义务。企业获证后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后续义务,否则执法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违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与试行条例比较,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譬如条例规定,未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有责任吗?
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新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增加了对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加重了对销售无证产品的处罚力度。
试行条例对销售无证产品的处罚是,责令停止销售无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新条例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行使哪些职权?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资料、查封或者扣押违法产品。具体包括:(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企业必须配合,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社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如何监督?
答:条例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规定,公众有权查阅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
记者 朱中华
《静安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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