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换发人力三轮车牌照告知单
2004年换发人力三轮车牌照告知单
一、换发范围:
凡本市机关、团体、学校、驻沪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有“2000式”号牌的非营业性人力三轮车;我区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持有“1999式”号牌的营业性人力三轮车,均应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进行换发“2004式”人力三轮车牌照。
二、(一)换发牌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换发非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牌照(须携带下列证照):
(1)携带原车辆号牌、行车执照和车辆;
(2)属集体(公车)的,需持单位介绍信、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营业执照(以上均为原件);因机构调整单位名称改变的,还需持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文件及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3)单位之间抵债转让的,凭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予以换牌。
(4)属个人(私车)的,需持有效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及近期一寸证件照二张。必须本人前来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换牌手续。
2、换发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牌照(须携带下列证照):
(1)携带原人力三轮车号牌、行车执照和车辆;
(2)携带近期一寸证件照二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2003年验证合格的“营运证”(以上均需原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牌照:
1、单位已撤销、关闭的;
2、假牌照及冒领牌照的。
三、有关管理规定
(一)人力三轮车不准擅自变更车身装置和规格,不准安装动力装置,包括电瓶装置。人力三轮车一律不准过户,但其直系亲属已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可允许在直系亲属之间直接变更车辆的车主姓名。
(二)参加换牌的人力三轮车外观必须整洁,车辆制动等装置齐全及机械性能安全、有效。如损坏严重,安全技术性能差的,未经更新不得换发新牌照。
(三)更新的车辆须经国家有关车辆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允许更新的厂牌型号见附。
(四)换发新牌照必须收缴旧牌照。原牌照必须完整。凡遗失号牌和行车执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补牌照手续后,再换发新牌照。
(五)报废更新的,必须填写《人力三轮车报废更新登记表》,经当事人签字后办理车辆报废更新手续。车辆报废更新必须收缴旧车辆,旧车辆由所属交巡警支(大)队集中处理。
(六)车辆失窃更新须持有公安部门的报失凭证,无报失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辆失窃更新手续。
(七)换牌期间暂不办理转区手续,但可以办理“先退后换”,在办理退牌手续之后,凭有关退牌凭证在换牌结束之后到转入区办理换牌手续。
四、收费规定
根据“沪价(1996)第164号”、“沪财(1996)第043号”文的规定,人力三轮车换发牌照每套收费45元。
五、换发时间、地点:
2004年6月7日起至7月15日止,
周一-周五(周六周日无)8:30-11:30,13:30-17:00胶州路300号(武定路口南侧)
六、联系或咨询电话62539361
七、监督(或投诉)电话:
交巡警总队:56316664
交巡警支队:62893325
静安区非机动车管理所
附:人力三轮车厂牌型号
1、上海浦东申环力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申佳牌”500P和400P;
2、上海快活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快活灵牌”TE-97(500P)和TE-98(400P);
3、上海飞虹车辆厂生产的“飞虹牌”TE-92(500P);
4、上海浦东海宏力车厂生产的“飞轮牌”500P和40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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