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5-1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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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档案:
仅限于当事人查阅,由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身份证),可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阅的,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也可致电查档窗口说明情况,并通过《岁月静安》公众号上的“查档远程身份认证”功能实现远程档案调档,此功能涵盖所有馆藏民生档案。
2、独生子女证、再生育子女档案、出生证档案、知青下乡、知青回沪档案、知青子女回沪入户审批档案:
仅限于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档案。
3、就业档案、干部职工录用档案、职称评定档案、荣誉档案:
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档案形成单位介绍信,可查阅记载本人信息的相关审批档案。
4、动迁档案:
被动迁居民(须在动迁协议上有名字),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可查阅与本人有关的动迁档案材料;如查档人没有参与动迁协议的签署,但在动迁档案的其他相关材料中出现过名字,则单独提供该相关材料。
5、一九四九年前户籍档案:
户籍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查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