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指南详情
当前位置: > 静安档案馆 > 利用指南

利用指南

日期: 2021-08-05 16:43

阅读次数:

字号

一、查阅档案的手续

1、开放档案

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护照、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2、未开放档案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单位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公民应当凭本人所在街道(乡、镇)介绍信,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档案作出答复。

(2)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利用记载本人有关的婚姻登记、独生子女证、知青等涉及民生的未开放档案。

(3)公民受单位委托利用本单位向档案馆移交的未开放档案,可以凭本单位介绍信,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二、查阅档案的工作流程

验明证件 个人或单位查档,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阅档介绍信。

提供线索 根据查档者要求,提供计算机或簿式目录检索。


   登记查档 查档者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


   调卷阅档 根据检索提示,接待人员调取案卷,查档者在阅览桌上阅档,或通过档案馆电子阅览系统申请电子档案阅览。


   出具证明 根据查档者要求,按规定出具证明或摘抄、复制档案,并盖本馆档案证明章


三、查阅档案注意事项

1、查阅馆藏档案,利用者需填写《静安区档案馆查阅档案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证件号、档案内容、查阅目的等。

2、个人查阅限于与本人有关的档案。律师查阅不开放档案,限于公检法介绍信、法院调查令所指定内容。

3、查阅档案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所借阅档案只限本人阅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翻拍、抄录、复制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4、利用者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如发现上述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无特殊情况,每人每天申请调卷不得超过20卷,每次借卷不得超过5卷。所利用档案一般不提供复印,确有需要,须向区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管理人员视档案情况而定。

6、为保护档案原件,区档案馆已经过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一般只提供复制件,不再提供档案原件。

7、为保护声像档案版权,区档案馆声像档案一般仅供查阅,不提供复制。

8、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原因利用者需要外借时,须先征得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向区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由馆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外借档案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须由馆长审批。

9、摘抄档案应原文照录,不得加改档案信息,并注明档案号、摘抄人姓名和日期。

10、馆藏档案公布权属于本馆。未经区档案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11、为方便市民查阅有关民生档案,区档案馆提供“就地查询,跨馆出证”远程协同服务。公民可以在本馆及本区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查询全市各区县档案馆保存的婚姻登记档案、独生子女档案、知青上山下乡档案、知青返城档案、知青子女回沪入户档案等,并可以获得相应的档案材料。


四、查档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夏令时:14:00—16:30)。

法定节假日实行后台受理审批,不对外开放接待。

查档地址:静安区灵石路169号静安区档案馆新馆4楼对外服务大厅

电话:021-56031057、021-56031058(长途及传真)


上海市静安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