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规定,我区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上海伊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了预审,现商请贵局同意上海伊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设立并试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鉴于上海伊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审核无误,其全体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郑重承诺,我区经充分研究,认为上海伊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各项设立条件基本符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等制度要求,且未发现其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从业记录,也未发现最近三年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现商请贵局同意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上海伊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试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申请。
我区将按照《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等制度要求,树立审慎监管理念,认真落实各项属地管理责任。如上海伊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获得同意,我区将督促全体出资人在6个月内抓紧完成公司设立工作;上海伊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立后,我区将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认真做好数据统计、日常监管、风险排查及扶持发展等工作;我区将全权负责处置可能因上海伊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产生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确保辖区内商业保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以上事项,请批复。
上海市静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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