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关于本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三类机构过渡期监管工作安排的函》(沪金监〔2019〕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等相关制度规定,我区对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了预审,现商请贵局予以同意,并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 注册资金1.8亿元人民币(实缴资金1.8亿元人民币),其中25%为外商投资占比。成立之初注册在浦东自贸区,后响应静安区总部经济号召,于2017年10月将注册地转移至静安区,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172号主楼2106室,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7层05-08室。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2.7亿元,负债1.05亿元,净资产1.65亿元,营业收入85万元,净利润-3015万元,纳税0.04万元。
(二)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情况
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主要侧重于“以设备直租或者售后回租的方式满足承租人生产经营需要的” 的融资租赁项目。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2.7亿元,融资租赁资产余额2.55亿元,经营租赁资产余额0元,不良资产率为7.32%,2019年度融资租赁业务收入为85万元。截至2020年8月末,公司总资产2.52亿元,融资租赁资产余额2.47亿元,经营租赁资产余额0元,不良租赁资产率为5.46%。
(三)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已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在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信息,已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报告,配合注册地所在区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最近3年没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公司不存在与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或非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P2P)、贷款导流、互联网资产管理、众筹等新型金融业务的机构或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开展业务往来的情况。
二、公司申请事项情况
变更法定代表人
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单位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函(国泰君安投资函〔2020〕22号),拟选举赵成军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志明,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基建经济系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经济学学士,中共党员。1989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监察部驻交通部监察局助理监察员、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国有资产处副主任科员;1994年8月进入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北京黄城根营业部工作;1999年8月至今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北京知春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北京方庄营业部负责人,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北京代表处代表、公司总裁助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主任,经纪业务委员会副总裁,2016年12月起任公司工会主席、零售业务与分支机构管理委员会副总裁、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5月起任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变更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赵成军,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大连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大连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秘书、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业务员、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清欠办公室业务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大连君安实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2005年7月进入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部总经理助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2018年至今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2020年9月起拟任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初审意见及相关承诺
鉴于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审核无误,公司已做出郑重承诺,我区经充分研究,认为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基本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关于本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三类机构过渡期监管工作安排的函》(沪金监〔2019〕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等制度要求,且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同意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我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等制度要求,继续坚持审慎监管理念,认真落实各项属地管理责任。如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的申请获得同意,我区将督促公司在3个月内抓紧完成相关手续;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完成相关事项后,我区将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认真做好数据统计、日常监管、风险排查及扶持发展等工作;我区将全权负责处置可能因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等产生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确保辖区内融资租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妥否,请批复。
上海市静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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