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在公开信息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情况进行审查。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包括本单位在信息发布、学术交流、展览展示、政府采购、人工智能应用等工作中对外发布、提供的各类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平台。
第四条 本单位各部门、各直属中队依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人员。各部门、各直属中队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六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指导、管理、监督责任。承办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提出具体意见;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审查要求,严格履行审查职责。
第七条 本单位综合科(法制科)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部门,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共同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为:
(一)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二)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审批。
第十一条 公开本单位已解密事项,也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公开已解密事项,不得保留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标志。
第十二条 本单位要加强对门户网站和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的自查,公开信息有期限要求的,到期后及时撤回;公开信息没有期限要求的,要定期组织清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件或对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密案件查处办法》《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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