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购买第三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完善部门购买第三方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际工作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购买第三方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实效原则。
购买第三方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规范。准确把握购买第三方服务需求,围绕需求开展项目。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制度,规范操作,避免重复实施、叠加购买。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依法依规,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二)权责清晰。明确机关单位、第三方服务公司在购买、提供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稳步协调推进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优胜劣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和信息公开机制,通过规范化流程确定承接第三方主体,使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更加合理、透明、有效。
二、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服务内容
(一)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是购买第三方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承接主体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比较健全的治理结构和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内控制度;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有相应资质证明);
5、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违约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承接购买的服务内容符合其业务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以下事项不得向第三方购买: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3、委托事项存在高档化、非必需化、非专业化、需求对象少数化和成本扩大化的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购买第三方服务内容的事项。
三、项目采购及预算管理
(一)预算申报
根据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并结合《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申报项目预算,与区财政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实施,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合理编制预算。各科室根据实际需求申请下年度购买第三方服务预算,由综合科(法制科)汇总,经党组会和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区财政局审核。
(二)项目采购
对于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并且属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采购项目,根据该文件执行;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并且不属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采购项目,按照《静安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额以下采购比选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项目启动以及支付费用之前,需经党组会和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预算管理
1、购买第三方服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2、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调查研究,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对连续多年购买、购买内容相近的项目要逐步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支出标准,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3、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细化反映购买第三方服务支出构成。购买第三方服务支出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4、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5、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购买主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实施。
6、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原则上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
四、合同及履行
(一)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
(二)购买第三方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购买第三方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经过区财政局认定,购买主体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四)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购买主体发现合同履行偏离合同目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承接主体不能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其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服务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六)承接主体应当建立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七)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资金。资金使用要专款专用,不得开支与合同内容无关的项目,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