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镇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管理作用,健全内控制度,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员干部增强财经法纪观念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惩防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市审计条例》《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石。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适用于镇级财政、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非组织,政府及部门所属的与镇财政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单位和部门、镇属集体经济组织等范围内开展的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成立彭浦镇内部审计工作专班,指导和组织实施本镇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专班负责人由镇行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内审专班在内审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履行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定期召开内审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落实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工作,推动审计结果的运用,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八条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重点监督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关注单位预算支出的合法合规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提升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水平。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镇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非组织及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任期届满或应工作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现岗位的,离任必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对使用财政资金或镇集体资产资金的工程项目开展审价审计。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承发包、合同管理、资金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保障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审计。对镇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估,构建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增值为目标的内部审计模式。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关注重要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促进本单位不断改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审计。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测评单位业务活动的绩效水平,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推动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通过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的方式,反映单位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绩效情况,揭示可能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性漏洞,开展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专项审计。通过专项审计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对纪检信访举报中涉及经济方面的情况进行审计以及配合纪委等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镇以及上级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拟定内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单位和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内审工作专班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审计。由内审工作专班成员对被审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或定期抽查,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委托专业机构审计。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对被审单位、项目或个人开展审计。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被审计单位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意见沟通。审计专班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可视情况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进行审计意见沟通,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审计建议等,并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取证后,对审计报告初稿作必要修改。
第二十一条 完成审计报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个月内,向审计专班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整改。内审工作专班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跟踪检查。对法定整改期限结束后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继续加强跟踪督促,区分情况采取催告、函告、整改督查等进一步措施,推动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避免“屡审屡范”的现象发生,实现内部审计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审工作档案,以便备查,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二十四条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会计凭证、账册、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相关资料以及开展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等,现场勘察实物。
第二十五条 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单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与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实施改善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九条 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如遇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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