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彭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有效维护镇政府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镇政府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非组织与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
(一)按规定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操作的合同;
(二)其他服务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协议。
第二条 管理职责
经办科室是合同订立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预算安排,按照“三重一大”和《彭浦镇政府项目采购实施办法》等相关流程报送审核材料;
(二)合同签订前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三)拟定合同的实体性条款,并对条款内容负责;
(四)将内容填写完整的合同及时上报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依法签订、变更或解除。
(五)执行所签合同,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六)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报销;
(七)做好本科室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管理工作;
(八)负责仲裁或诉讼前合同纠纷的处理。
司法所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因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财审办主要职责:
(一)审核合同项目预算情况及报销材料,并及时进行支付;
(二)妥善保管相关财务凭证。
党政办主要职责:
指导经办科室进行合同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条 主体资格的审查
经办科室应当审核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或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加盖有其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上述执照必须盖有在有效期内的年检章。核实其经营范围、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等信息。合同相对方是境外机构或企业的,应当审查其经公证、认证的证书,合同签署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书的代理人。
经办科室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合同相对方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应当审查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范围。
如有必要,经办科室应到相关证明签发部门核实合同相对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可以采取实地调研方式进一步辨析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情况。
第四条 合同文本
除货物采购合同外,其他政府采购网上自动生成的合同都必须制定补充协议。
下列合同必备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填写完整:
(一)合同双方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和支付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合同签订人或单位落款;
(十)合同签订日期。
第五条 合同订立
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镇政府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非组织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合同签订方均须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合同履行
合同生效后,经办科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负责合同的履 行。如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经办科室应当责成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其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司法所通报,由司法所协助经办科室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科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报销。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我方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办科室按“三重一大”等相关流程进行审核、报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尽快与合同相对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说明变更或解除的原因,并提交相应证据,经办科室按“三重一大”等相关流程进行审核、报批后,方可与合同相对方达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纠纷的,经办科室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积极处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需要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的,经办科室应提供证据,协同司法所参加仲裁或者诉讼。
第九条 合同资料的管理
经办科室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留下列资料:
(一)合同原件;
(二)合同补充协议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三)合同验收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合同资料的编号和归档
经办科室在合同履行支付第一笔资金前,应当将正式合同文本自行建档,并定期将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编号、整理、存档,形成合同台账。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如遇与上级规定不符或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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