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浦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彭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实效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购买服务实行指导性目录与禁止性事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彭浦镇在区财政局指导下,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镇财审办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管理制度,镇各职能部门(科室、中心、所、队)(以下简称“购买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镇政府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民事主体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部门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事项的费用和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一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内部制度制定等;
(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政府提供的效率和社会效应明显高于社会力量以及政府提供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八)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工作事务(制度制定、会议组织、培训、外出参观学习)、党风廉政教育、党建活动、信访接待、监督验收、部门调研课题等不得购买第三方服务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具体参照《静安区街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三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四条 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同时不属于第十一条所列范围的,由镇政府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本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购买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购买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调查研究和绩效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对连续多年购买、购买内容相近的项目要逐步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支出标准,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原则上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各购买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购买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并结合镇党委、镇政府工作部署,合理安排年度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细化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构成。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实行会审,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会审工作。
第十九条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待批复后按规定实施。
第五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条 购买部门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一条 购买部门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环节的执行、资金支付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购买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和《彭浦镇政府项目采购实施办法》进行购买环节的执行。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要求只能由唯一供应商承接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购买部门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区财政局认定,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购买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购买部门发现合同履行偏离合同目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承接主体不能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其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服务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部门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开支与合同内容无关的项目,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购买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加强合同履约期间的绩效执行监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适合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由购买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凭审计结果支付项目尾款。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根据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社会专注度高、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购买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估结果不佳、服务对象参与度不高、社区需求度减弱的项目,购买部门应及时组织调研,调整下年度购买服务内容;对于确实不适合继续实施的项目,不再进行下年度购买服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购买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五条 购买部门实施购买服务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购买部门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购买部门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购买部门应当对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镇财审办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镇纪委、监察办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购买部门、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承接主体,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方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四十条 购买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如遇与上级规定不符或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2024年2月1日印发的《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细则(2024版)》(彭府〔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静安区街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静安区街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代码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备注 |
A | 公共服务 | |||
A01 | 公共安全服务 | |||
A0101 |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 | 街镇属地责任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治理辅助服务 | ||
A0102 | 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 | 街镇属地责任的公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评估等辅助性服务 | ||
A0103 |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104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1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安全服务 | 社会治安辅助性服务、社区消防管理辅助性服务等 | ||
A02 | 教育公共服务 | |||
A0201 | 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202 | 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203 | 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204 | 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205 | 国防教育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2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公共服务 | 包括爱心寒、暑托班、宝宝屋等委托服务 | ||
A03 | 就业公共服务 | |||
A0301 | 就业指导服务 |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测评、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就业服务专题活动组织、就业社区建设等就业服务相关辅助性服务 | ||
A0302 |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303 | 创业指导服务 | 街镇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服务,创业活动策划、宣传服务,项目对接及后续跟踪服务 | ||
A0304 | 人才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4 | 社会保障服务 | |||
A0401 | 儿童福利服务 | 困境未成年人的走访排查、档案整理、调查评估、宣传培训等事务性工作和监护指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社会融入、专业评估与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 ||
A0402 | 基本养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提供日常生活护理、膳食服务、医护服务等;社区养老机构的运营服务等 | ||
A0403 | 社会救助服务 | 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特困人员社会化托管等服务 | ||
A0404 | 扶贫济困服务 | 慈善救济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服务;慈善超市运营服务 | ||
A0405 | 优抚安置服务 | 为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提供生活照料、关爱帮扶等专业服务;街镇优抚之家日常运营服务 | ||
A0406 | 残疾人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的专业服务 | ||
A0407 | 法律援助服务 | 为经济困难并符合援助事项范围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 ||
A04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障服务 | 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服务等 | ||
A05 | 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 |||
A0501 | 传染病防控服务 | 街镇属地责任的病媒生物防治、爱国卫生等专业性服务 | ||
A0502 | 地方病防控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503 | 应急救治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504 | 食品药品安全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505 | 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5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 对辖区内常住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宣传等辅助性服务 | ||
A06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 | |||
A0601 | 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602 |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603 |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604 | 废弃物处理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605 | 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606 | 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607 |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7 | 科技公共服务 | |||
A0701 | 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702 | 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703 | 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704 |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705 | 技术创新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8 | 文化公共服务 | |||
A0801 | 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0802 |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 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展演、培训等的组织与承办等服务 | ||
A0803 | 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 街镇属地化管理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等辅助性服务 | ||
A0804 | 文化场馆服务 | 街镇属地化管理的文化场所运营服务 | ||
A09 | 体育公共服务 | |||
A0901 | 体育组织服务 | 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等服务 | ||
A0902 | 体育场馆服务 | 街镇属地化管理的公共健身场所、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服务 | ||
A10 | 社会治理服务 | |||
A1001 | 社区治理服务 | 街镇属地化责任的治安维护、无主垃圾管理、社区综合保险等辅助性服务 | ||
A1002 | 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 | 辖区内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等辅助性服务 | ||
A1003 | 社会工作服务 | 推动基层自治的专业性服务、社工站日常运营等服务 | ||
A1004 | 人民调解服务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信访调解、邻里纠纷等化解社会矛盾的人民调解服务 | ||
A1005 | 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 | 志愿者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服务 | ||
A11 | 城乡维护服务 | |||
A1101 |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街镇属地责任的绿化养护、市容固守等辅助性服务 | ||
A12 | 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 | |||
A1201 | 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02 |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03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04 | 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05 | 动物疫病防治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06 | 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07 | 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08 |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09 |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10 | 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11 | 林区管理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212 | 水利设施养护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3 | 交通运输公共服务 | |||
A1301 | 交通运输保障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302 | 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303 | 交通运输应急演练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4 | 灾害防治与应对服务 | |||
A1401 | 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402 | 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403 | 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404 | 灾害救援救助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405 | 灾后防疫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406 | 灾情调查评估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407 | 灾害风险普查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5 | 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 | |||
A1501 | 公共信息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502 | 公共公益宣传服务 | 社区报等公共公益宣传服务 | ||
A1503 | 公共公益展览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504 | 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6 | 行业管理服务 | |||
A1601 | 行业规划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602 | 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603 | 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604 | 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605 | 行业规范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606 | 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607 | 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608 | 行业咨询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609 | 行业人才培养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7 | 技术性公共服务 | |||
A1701 |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702 | 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703 | 监测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704 | 气象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8 | 其他公共服务 | |||
A1801 | 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A1802 | 农村金融发展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 | 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 |||
B01 | 法律服务 | |||
B0101 | 法律顾问服务 |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 ||
B0102 | 法律咨询服务 |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 ||
B0103 | 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 | 法律诉讼代理应诉、行政复议法律服务 | ||
B0104 | 见证及公证服务 | 见证及公证服务 | ||
B02 | 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 | |||
B0201 | 课题研究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0202 | 社会调查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03 | 会计审计服务 | |||
B0301 | 会计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会计及经济鉴证服务 | ||
B0302 | 审计服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服务 | ||
B04 | 会议服务 | |||
B0401 | 会议服务 | 会场布置等辅助性服务 | ||
B05 |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 |||
B0501 |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06 | 工程服务 | |||
B0601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财力投资项目、装修项目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
B0602 | 工程监理服务 | 财力投资项目、装修项目等工程监理服务 | ||
B0603 |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 | 工程竣工决算审价等服务 | ||
B07 | 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 | |||
B0701 | 评审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0702 | 评估和评价服务 | 资产评估、成本绩效评价等辅助性服务 | ||
B08 | 咨询服务 | |||
B0801 | 咨询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09 | 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 | |||
B0901 | 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0902 |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10 | 信息化服务 | |||
B1001 | 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 | 街镇信息系统和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升级以及运营维护服务 | ||
B1002 | 数据处理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1003 | 网络接入服务 | 宽带网络等接入服务 | ||
B1004 |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 | 街镇信息系统安全评估、系统等级保护等技术性服务;信息设备运行、维护服务 | ||
B11 | 后勤服务 | |||
B1101 | 维修保养服务 | 办公设备、车辆、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空调、电梯、消防、工程等设备维修保养服务 | ||
B1102 | 物业管理服务 | 办公和业务场所等保洁、绿化、设备设施维护和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 | ||
B1103 | 安全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1104 | 印刷和出版服务 | 印刷和出版服务 | ||
B1105 | 餐饮服务 | 后勤食堂运营服务 | ||
B1106 | 租赁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1107 |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 | 街镇所属人员的疗休养服务、车辆保险服务等 | ||
B12 | 其他辅助性服务 | |||
B1201 | 翻译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
B1202 | 档案管理服务 | 大批量档案进馆标准化制作的辅助性服务 | ||
B1203 | 外事服务 | 街镇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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