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宁路街道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街道各内设办公室: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将《大宁路街道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静安区人民政府大宁路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30日
大宁路街道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宁路街道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规范大宁路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程序,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静财发〔2021〕1号)、《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2020年版)》(静地〔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服务需求,围绕需求设计项目。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性、公益性、专业性、辅助性”的服务供给。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避免重复保障、叠加购买,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二)权责明晰原则。厘清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接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稳步协调推进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优胜劣汰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和信息公开机制,通过规范化流程确定承接主体,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更加合理、透明、有效。
(四)注重绩效原则。绩效以受益公众的感受为基准,以群众满意度为根本,注重全过程监管和评估,项目结项和立项以评估结果为参考。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服务的供给效果。
(五)归口管理原则。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管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立项申报、组织采购、过程评估、结项管理等全过程监管;街道各办公室负责购买服务项目的立项申报、遴选和推荐社会组织、过程监督和质量控制;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发挥监督职能;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受街道委托,组织专家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并主动配合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第三方监管。
第二章 承接主体及服务内容
第四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有相应资质证明);
(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
(六)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违约行为,连续2年年检合格(成立年限不满的除外),信用状况良好;
(七)承接购买的服务内容符合其业务范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应体现公共性、公益性和专业性,主要围绕以下重点领域:
(一)民生保障领域,主要回应困难、弱势群体的急难愁盼需求,以及围绕为老、为小等民生需求和呼声较高的需求。
(二)社会治理领域,主要针对社会治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及痛点问题。
(三)专业服务领域,主要是围绕公共服务需求中涉及专业性技术较强或服务要求较高,政府无法提供的事项。
(四)其他领域,其他有相关依据或规定的购买事项。
第六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科学立项、严格把关,以下事项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组织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组织、政府提供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
(三)一般常规性单项活动、会议组织,调研类、基层党建类项目;
(四)委托事项的基本要件或其他相关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五)已有政策或财政资金给予保障的项目;
(六)已安排社工等政府辅助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
(七)其他如: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作事项和内容。
第三章 立项申报
第七条 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应按照“聚焦民意、回应民需、科学合理、规范操作”的原则,结合《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立项参考标准》提出立项申请。
第八条 街道各办公室在充分调研和项目论证的基础上,填写《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区联审小组。
第九条 经区联审小组确认立项后,各办公室对确定的项目立项申请予以进一步完善,后续根据立项方案,遴选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和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项目采购做好准备。
第四章 组织采购
第十条 街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区财政局、区地区办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采购。
(一)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街道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街道各办公室委托区采购中心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定向购买。由街道委托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1、标的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定向购买。通过召开购买服务供需双方项目答辩会,确定承接组织,对承接组织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特别注重承接能力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答辩会专家、各办公室评审意见归档留存,接受区地区办指导监督。
2、标的金额20万(含)至50万元的项目、20万元以下的新增项目,由街道委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参与竞争的社会组织不少于3家。
第十一条 为确保限额以下项目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应畅通对外信息公开渠道,做好项目信息发布、组织中标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各参与答辩的项目均需提交《项目服务方案》(附件二)。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规定流程完成采购程序后,项目答辩会结果由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统一报街道党工委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合同》(附件三)。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上的项目,完成采购程序后,各办公室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会议提交拟签订的项目合同,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与承接主体签订的《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经费支付方式、项目完成的验收评估指标、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办公室依据合同,分三段支付项目经费,分别为合同签订后(拨付总金额的50%)、中期评估后(拨付总金额的30%)以及结项评估、审计结束后(以财务审计金额为准)。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十五条 应严格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
第十六条 各办公室必须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强化方案指导、项目落地、中期检查、过程评估、结项管理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提前支付、监管缺位。由街道各办公室指定一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工作联络员。各办公室对承接组织每季度上报的《项目计划季度进度表》(附件四)和上季度的《项目收支季报表》(附件五)进行质量控制,提出督导意见。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严格履约,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实行承接方承诺制度,签订合同时,承接方应提交《承诺书》(附件六)。对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财经制度和规定,建立购买服务台账,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项目执行中出现内容变更、经费使用、项目周期调整的,应提前向购买主体提出书面申请,承接组织必须填写《项目方案变更登记表》(附件七),经购买主体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报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备案留存,作为项目督导、评估的依据。对调整幅度较大的应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后实施。承接主体应注重过程中相关文字、照片等资料的留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委托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开展项目中期、结项评估,并由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
第十九条 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开展项目中期、结项评估。承接组织提交《项目中期报告》(附件八)、《项目结项报告》(附件九)。评审人员听取承接组织的项目汇报,听取各办公室的项目评价、查看项目过程台帐资料,查看项目会计凭证、帐册等原始材料,提出评审意见。按照《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评估指标》(附件十)进行评估,并出具《中期/结项评估报告》(附件十一),反馈至街道各办公室,同时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留存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中期评估后,街道各办公室应当根据《中期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指导项目后续开展,并填写《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整改情况报告及款项拨付意见书》(附件十二),提出中期款项拨付意见。根据《中期评估报告》反馈意见,各办公室指导承接方修正项目执行计划,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估、资金审计完成后,街道各办公室应依据报告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后续拨款意见,填写《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整改情况报告及款项拨付意见书》,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尾款拨付。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街道各办公室应及时收集项目开展推进过程中的文字、照片等资料台帐,包括承接组织撰写并提交的项目中期报告、项目结项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以备查阅。
第二十三条 承接组织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不合格(<60分)。
项目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承接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接街道同类项目的资格,并作为项目评优表彰的推荐依据之一。
项目评估结果为“合格”等级的,在后年度服务项目承接主体选择时将作慎重考量。
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将限制该社会组织承接本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社会组织存在社会效益差、资料造假、账目混乱等问题,情节严重的,将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录入《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方不规范行为记录名单》(即“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本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结项评估结果,对于资金投入与服务产出不匹配、服务对象参与度不高、社区需求度减弱、群众认可度不高或设计不合理的项目,街道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研,调整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对于确实不适合继续实施的项目,则退出下一年度的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集中立项审批后,各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拟新增或调整项目,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核同意后,并报区地区办备案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区财政局并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如遇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立项申报表》
附件二:《项目服务方案》
附件三:《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合同》
附件四:《项目计划季度进度表》
附件五:《项目收支季报表》
附件六:《承诺书》
附件七:《项目方案变更登记表》
附件八:《项目中期报告》
附件九:《项目结项报告》
附件十:《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评估指标》
附件十一:《中期/结项评估报告》
附件十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验收报告及款项拨付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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