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各部门,下属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理顺会计管理和资产管理,加强财务会计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对具体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各部门,下属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单位。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对本街道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部门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负有主管责任,各部门以及下属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负有直接责任。
(三)党政办公室及允许设立账户的部门单位,必须建立会计机构,配置会计、出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
(四)建立会计、出纳账簿,进行记账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党政办公室负责对部门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预算管理
(一)街道各办公室根据各自工作安排编制全年支出预算,同步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党政办公室,经街道党工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局。部门预算一经财政局批复,即具有约束力,在预算执行中除突发、应急事件和其他专项支出事项可追加预算外,其余项目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
(二)各办公室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列入街道对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党政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办公室预算执行情况,对绩效目标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超预算支出的部门进行预警控制。
三、经费审批
(一)街道办事处财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总体把关,按不同权限分级审批,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各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审批;支出在500元(含)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执行审批。
(二)对于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将资金使用事项情况报分管领导,在分管领导的同意和指导下制订该项资金使用的议题方案,方案应包括缘由、内容、合同、建议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所有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报销规定,确保每一笔支出都有明确依据和合理用途。经党工委会议集体交流讨论同意后方可按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三)街道经费原则上先报后用,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应先形成报告,由相关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在报告上签批。活动结束后,各部门按实际支出情况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街道办事处主任签批后完成报销流程。
四、资金管理
(一)本街道对本级财政预算内所有资金实行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归口管理办法。街道各部门收取的各项收入都必须缴入街道专户,党政办公室按预算资金性质分别核算并及时缴库,不得截留、坐支收入。严禁设置小金库和账外账。
(二)党政办公室根据部门的资金收支计划调配资金,保证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开支需要;对无计划、无批复的,党政办公室有权拒绝划拨款项。
(三)严格现金管理,按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使用现金。对各部门经费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转账结算,区相关文件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各部门不得随便开设银行账户,需开设账户时必须报党政办公室,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开设,不得公款私存。
(五)专项专用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
(六)党政办公室及各部门一律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发放借款,不得以街道(部门)的名义及财产向外单位作借贷款抵押、担保,如有违反将对责任人及经办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街道任何人员都不得以私人原因借用公款。因公借款必须填写《暂支单》,经办事处主任签字后执行。原则上公事借款必须在事后一周内办理报销(退款)结算,超出会计月核算期的借款一律作记账处理,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五、费用报销
(一)费用报销必须具备:报销票据合法合规,开支合理,手续齐全,将费用开支事由及用途填写于《费用报销单》,并将报销票据附其后,杜绝白条报账行为。
(二)费用报销按以下程序办理: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办公室主任(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依据金额大小)→报办事处主任签批(依据金额大小)。
(三)党政办公室要对费用报销严格把关,财务人员必须对票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四)一般常规性办公用品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购买,专人管理入库、做好登记领用记录。在街道大楼内办公的办公室向党政办领用,不得单独报销办公用品费用;在街道大楼外办公的办公室或各中心如在年初预算有安排的可经党政办签字同意后自行采购,需设专人管理入库,做好领用登记。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等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制预算,并依据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采购。
六、票据凭证管理
(一)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领用签发支票必须经办事处主任或相关领导同意的开支事项才能办理;支票与印鉴必须分开管理,不能一人兼管。
(二)收费的收据统一由出纳员管理,建立领用票据登记册,收据必须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不得乱开票和乱收款,不得为其他单位代开收据,收据用完后将存根交回区财政上报核销。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必须慎重保管,防止遗失,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财务会计资料按年度装册存档。对保管不善引起账、票丢失和不按规定归档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责任,视情节严肃处理。
(四)会计人员变动必须依法办理交接工作,不得将会计资料私自带走留存。
七、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共和新路街道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社区财务
为了加强对社区财务的管理,党政办公室与纪工委、社会工作办要经常对居民区经费的使用等进行检查、监督。
九、政府采购
参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下属单位资金管理
(一)针对街道下属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组织结余资金,在每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街道下属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将预算资金结余款项情况上报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以保障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二)在没有市、区相关文件拨付依据的前提下,不得将应由街道预算承担的费用,转由下属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承担。
十一、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共和新路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静共办〔2020〕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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