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办法》(沪分减联办﹝2023﹞2号)和《静安区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静分联办﹝2023﹞2号),为适应《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后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变化,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奖励激励机制,规范奖励发放流程,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及财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使用及发放范围
(一)垃圾分拣员:指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居住区内由居委会、业委会或物业组织的负责二次分拣垃圾,提高湿垃圾纯净度的人员。
(二)宣传志愿者:指在居住区内由居委会、业委会或物业组织的负责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居民正确分类及参与各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的志愿者等相关人员。
(三)物业经理: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责任人。
(四)垃圾分类工作托底保障:指辖区内个别管理困难的承担部分托底保障。
二、发放标准
(一)垃圾分类奖励
1、垃圾分类奖励条件
指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居住区内通过居民自主分类投放、志愿者指导居民投放或保洁员辅助分拣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果皮果核、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分出的湿垃圾纯净度达90%以上的可获得奖励,存在湿垃圾纯净度不足、有明显来自菜集市场的湿垃圾或桶内明显注水的情况,均不享受奖励。
2、垃圾分类奖励标准
根据区分减联办要求及街道实际,依据综合考评实行分级奖励制:各社区每月得分综合区级、街道自查考核情况,当月考评97分及以上为优秀,发放奖励10元/桶;90至96分为达标,发放奖励5元/桶;8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无奖励。
(二)季度表彰奖励
为营造社区良好垃圾分类氛围,提高居民源头分类正确率,表彰先进。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测评成绩,评选优秀物业经理进行表彰。
1、奖励范围:未在街道物业服务达标考核奖励范围的小区;
2、评选标准:以季度区级垃圾分类考核分数平均分97分及以上的,且当季市级测评为合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经理。
3、奖励标准:每位经理500元/季度,每个住宅小区只奖励一名物业经理,管理多个小区的当季不得重复奖励。
(三)垃圾分类工作托底保障。用于个别无物业管理或困难小区、保障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可平稳运行,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报街道领导同意后使用。
三、发放方式
垃圾分类奖励每季度发放一次,根据街道财务规章相关制度,直接发放至一线工作人员,发放形式为打入奖励人银行卡内(中国银行),不得由居委会、物业公司等代领进行二次分配。(季度奖励参照垃圾奖励发放方式)。
(一)奖励发放
1、奖励发放至物业公司的,由物业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并附上发放明细清单(补贴发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金额),物业公司即时下发补贴,不得截留,将签收单交于街道留底。
2、各居委会填写垃圾分类季度奖励发放人员明细。
3、根据垃圾分类奖励明细表发放奖励。
4、奖励发放对象为参与垃圾分类的一线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人员、社工等在职在编人员不纳入补贴发放和奖励对象。
(二)垃圾分类工作托底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经费使用需报街道领导同意并符合街道财务规章制度。
四、附则
(一)为避免发生居住区保洁员与清运工人共同虚报湿垃圾产量骗取补贴、居住区保洁员将非小区湿垃圾混入小区提高产量骗取补贴等行为,街道每月监测湿垃圾桶数数据,一旦发现湿垃圾桶数异常将通过现场查证、查看视频等方式进行核查,一经查实,暂停发放垃圾分类奖励,对问题严重、违法数值较大的案件,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各小区垃圾分拣员应确保出小区垃圾不混装混运,如若收运公司在收运过程中开具停止收运告示单(红单),当月不享受垃圾分类奖励。
以上奖励方案自文件下发起实施。
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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