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新路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
为切实加强基层建设、创新社会治理,规范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静安区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静财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共和新路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升居民区的服务功能和社区治理能力,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民服务、群众受益。居民区工作经费是保障居委会办公、社区服务和组织自治的必要经费,主要用于服务群众,以群众受益、群众满意为目标,推进居民区生活便利、文化多样、互助关爱、文明和谐,提高社区凝聚力。
(二)居民自主、完善自治。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要根据社区实际需求,广泛听取、征集居民群众意见建议,鼓励居民主体参与基层治理,在项目开展和经费使用上给予居委会更大自主权。
(三)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体现特色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遵守使用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同时,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二、保障范围和标准
街道是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保障主体,居民区工作经费应当全额编入街道年度预算,居委会其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街道根据财政当年核定的各居民区工作经费预算,结合居民区实有户数、前3年经费使用综合情况、实际工作开展需要等统筹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目前财政按平均每个居民区每年工作经费25万元核定预算)。
(一)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保障标准
居委会办公经费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办公、水电煤等运行支出;党建经费约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基层党组织日常活动开展的工作和活动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约15万元,定向用于居民区服务群众的各类支出,主要包括便民利民类、群众活动类、关爱帮扶类、公益风尚类、居民自治类项目,以及居民群众迫切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等经费。
居民区的人员支出、居民区办公用房及居民活动室等房屋的租赁及装修费用,以及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其他各类经费,由街道预算另外予以保障,不得挤占、挪用居民区工作经费。其他应由街道保障的具体经费内容按照财政相关口径确定。已经由相关部门或财政专项予以足额经费保障的工作事项,不得使用居民区工作经费支出或垫资。
(二)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居民区的水电煤、电话、网络、有线电视、饮用水等运行费用,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购、零星小额修理等支出。
2、党建经费。主要用于居民区开展党建工作,党员培训、教育和管理,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和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慰问困难党员,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以及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等支出。
3、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应定向用于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群众的各类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资金已经核定的居民区办公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其他津补贴、居委会硬件建设以及应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主体运筹承担的费用等。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便民利民类项目
额度标准(按照居民区实有户数划分):1000户以下,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2万元;1000户-1499户,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2.5万元;1500户-1999户,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3万;2000户-2499户,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3.5万;2500户(含)以上,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4万元。
主要内容:添置便民为民的工具、用品,印制服务民生的资料;举办医疗保健、法律咨询、家政服务、兴趣爱好等居民群众普遍欢迎的培训讲座;为特殊群体提供代理代办有关事务服务。其中,新建户外宣传栏须报由街道党群工作办公室评估同意后方可制作,并符合相关指导方案与经费标准。
(2)群众活动类项目
额度标准(按照居民区实有户数划分):1000户以下,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2万元;1000户-1499户,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2.5万元;1500户-1999户,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3万;2000户-2499户,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3.5万;2500户(含)以上,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4万元。
主要内容:开展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才艺展示、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主题活动和传统节庆活动;为群众性活动团队购置或租借必要的服装道具及器材设备。
(3)关爱帮扶类项目
额度标准:每个居民区1.5-4万元不等,居民区根据困难群体和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向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主要内容:对老弱病残、下岗失业、鳏寡孤独等困难群体和因遭受意外、大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现有救助政策保障下仍有较大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4)公益风尚类项目
额度标准(按照居民区实有户数划分):1000户以下,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2万元;1000户-1499户,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2.5万元;1500户-1999户,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3万;2000户-2499户,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3.5万;2500户(含)以上,该类经费原则上不高于4万元。
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代文明实践、文明创建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扶持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慰问楼组长及志愿者,一年不超过两次,原则上在春节前后和高温前后进行。
(5)居民自治类项目
额度标准:每个居民区3-6万元不等,居民区以自治项目和活动申报方式向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主要内容:主要用于在常规社区服务项目基础上开展的创新性自治项目,包括居民区根据自身特点和居民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开展的特色自治项目和楼组建设等自治活动,如创建特色自治品牌、打造特色楼组等。
(6)居民群众迫切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额度标准:每个居民区0.5万元,根据居民区实际情况,由相关责任办公室负责协调,统筹安排。
主要内容:应急性助医、助学、助困和慰问,以及用于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等社区事务和社区环境整治、公共设施应急修缮、安全防范必须应急支出等。
上述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未列明的事项,在符合经费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居民区应当报相关职能科室一事一议,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工作经费计划
各居民区应依据财政和街道的预算管理要求与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编制上报本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内容应包括工作经费的总量、主要用途、具体项目的支出安排以及测算依据等。工作经费安排要切实做到决策民主、过程透明、信息公开、群众满意。居民区要依托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机制,广泛收集社区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对居民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应逐步健全自下而上的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居委会下属五大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引导居民参与项目的制订和实施,提高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原则上,党建经费的内容应当经过各党支部、党员讨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的内容应当经过专业委员会的讨论,并明确配合承担相关工作的专业委员会名称。
街道各相关职能科室应就当年度居民区工作经费涉及的常规事项予以指导,制订经费使用的基本要求与参考标准。社区自治办公室应加强对居民区年度经费计划的指导和审核。各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应在相关党员会议、居民会议上,将通过审核的经费计划向党员代表、居民代表报告。没有列入计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支持。居民区有合理理由确需要增加、调整项目内容及金额的,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对工作经费计划进行修改并报自治办审批同意。根据财政要求,每年年中预算调整时居民区应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对经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居民区工作经费应根据节约财政经费的目标要求进行调整。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有关结余资金的规定执行。
居民区工作经费执行率由社区自治办公室每季度进行内部通报。执行率明显超出或低于使用计划进度的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提醒和指导。社区自治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对各居民区年度工作经费综合使用情况进行汇总评估,作为将来预算安排的参照依据。
四、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流程
居民区工作经费的申请、支付及报销应按照《共和新路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要求办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居民区应按照“合理、必需、节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指定一名专门报账员,不得由居民区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兼任。
报账员应协助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掌握经费计划与使用标准,事前对相关经费报告做好初期审核,事中对经费使用过程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对相关单据做好审核,事后根据实际支出登记台账,整理保管好相关单据等支付依据,按时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将工作经费录入电子台帐等。经费台账应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经费计划的主要依据。
(二)居委会购买的物品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由居民区提出申请,由街道相关办公室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最后由街道党政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购买的物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目前定额标准为单项物品或成批量物品(消耗品除外)价格超过1000元)的,根据《共和新路街道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列入街道固定资产账目,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添置、更新、报废,应同时向街道相关职能科室和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可以由居民区自行采购,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三)对于单笔使用工作经费500元以下的小额工作经费支出,居民区书记与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批,报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备案;对于单笔500元及以上的经费支出,按《共和新路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
1、单笔使用工作经费500元及以上,需首先在居民区层面经过民主协商讨论,同时居委会监察联络员做好监督工作。(1)党建经费使用应当由居民区党总支召集讨论,并邀请居委会主任、监察联络员、党员代表等参加。(2)办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应当由居民区“两委”召集讨论,邀请监察联络员、承担对应职责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其他利益相关的居民代表等参加。(3)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中的居委会关爱帮扶资金使用(不论金额)应当经过居委会帮困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2、相关讨论通过后,应根据经费使用类型分别填写《共和新路街道居委会工作经费审批表(办公经费、党建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共和新路街道居委会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居委会关爱帮扶资金申请和审批表》(由社区服务办公室编制)。相关申请审批表格应如实反映经费使用需求、金额及依据,填写民主协商情况,并由居委会监察联络员签字确认,由居民区书记与居委会主任共同审阅签字后报请相关职能科室审批。资金使用涉及的相关方案、讨论会议记录、价格单等材料应当一并报送。
3、党建经费由社区党建办公室负责审批。关爱帮扶类经费和应急性助医、助学、助困经费由社区服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其他类型经费由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批,其中除社区自治办公室直接职能范围内的经费外,原则上需由负责对应工作的职能科室部门先行审批,无相关部门审批的不予通过。
4、科室审批通过后,按照分级权限报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领导审批未通过前不得使用经费。
(四)居民区收到完成签批的审批表格后,应严格按照审批内容使用经费,不得随意变更经费用途。如发生的实际支出金额高于申请金额,应当先重新申请审批通过后方能支出。如经费使用的条件已经不具备,应当联系相关职能科室撤回申请。
1、经费支出原则上通过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不具备刷卡和转账条件的小额支出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2、经费支出需做好电子台帐记录,台帐记录应与发票内容等相符。
3、经费支出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如发票单据、报价单、合同、质保单等。
(五)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应当签订合同的,参照《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合同应签未签、先用后签、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报销。
(六)居委会购买的非一次性消耗品应当妥善管理,做好领用保管和损耗记录。
(七)居委会购买慰问品、在活动中一次性发放宣传品或其他实物,应当严格执行发放对象本人签收制度,如个别由他人代领代签,必须另有2人以上见证签字方可领取。签收人数应当与物品份数一致,购买数量与签收数量明显不相符的不予报销。如因特殊情况物品未一次性发放完毕,应当制订库存清单并做好后续发放签收记录。如后续发放用途与申请审批用途不一致的,应当向相关职能科室作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变更用途。
(八)居民区工作经费报销由审批经费的职能科室负责初审,并按照分级权限报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社区自治办公室汇总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报销程序。
1、居民区报销时应填写相应《报销单》,《报销单》必须由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报账员三人共同签字后方可申报。
2、居民区申请报销应当在《报销单》后附正规发票单据,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如审批表格、合同文本、签收单、库存清单、照片等。应有的单据、附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3、居民区工作经费报销采用非现金方式进行。
(九)居民区关爱帮扶类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流程,按照市、区民政部门和社区服务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居民区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由街道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纳入财政集中核算系统,分各居民区进行分账统一核算。
(二)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做到:审批有专人,使用有明细,报销要及时,手续要完备。
(三)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规范操作,做到环环相扣,申请、审批、使用、报销等程序不得倒置。
(四)居民区工作经费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按需申请、按实使用、杜绝浪费。
(五)严格杜绝在居委会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生挪用、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私放等违规现象,禁止设立“小金库”,不私分、不乱发钱物。
(六)各居民区要按照核定的工作经费,主动、规范地组织开展各类社区活动,街道鼓励居委会开展创新、创优、创品牌的特色活动。
六、工作经费的监督与信息公开
(一)街道各职能科室要对居民区相关活动的开展加强指导和监督把关,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街道党政办公室按月编制经费支出明细表,送相关办公室及各居委会。党政办公室、社区党建办公室、纪工委监察办、社区自治办公室要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财务制度和廉洁规定现象,经查实后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居民区必须主动将经费使用情况每月在居委会内部通报一次,每季度对居民书面公开,做到公示金额与账面金额一致。居委会每年向居民代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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