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站街道各科室、场所单位、居民区:
为进一步规范群租整治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巩固整治成果,减少12345市民热线相关问题投诉量,营造社区安全生活环境,特印发《北站街道群租整治工作方案》,请相关部门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4日
北站街道群租整治工作方案
北站街道地处市中心繁华地段,辖区内有多个大型商贸市场,外来人口租住需求旺盛,加之老旧小区和商务楼宇的数量较多,容易滋生群租现象,成为各类安全隐患的温床。为进一步完善群租整治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闭环,巩固整治成果,减少12345市民热线相关问题投诉量,营造社区安全生活环境,现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北站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整治群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区平安稳定。以“摸清群租底数、及时整改隐患、依法文明执法、健全长效机制”为工作方针,在居民区持续开展群租现象排查整治工作,杜绝因群租而引发的安全事件,建立长效督查机制着力解决返潮问题,努力为社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职责
(一)社区平安办
社区平安办职责是对未依法履行整改责任的顽固群租户落实强制措施的牵头部门。根据前期核实认定和责令整改情况,对需要予以落实强制措施的群租户,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所及其他涉及的部门依法开展执法,落实强制整改措施,坚决铲除群租安全隐患。
(二)城运中心
城运中心作为房屋租赁管理责任主体部门,职责是:1、对群租房屋的核实认定,责令群租责任人限期整改;2、督促物业落实对群租当事人劝阻、制止;3、对于租赁房屋当事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整改。
(依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综合行政执法队
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是对未依法履行整改责任的顽固群租户落实强制措施时提供执法力量,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1、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承租面积规定的并逾期不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2、对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济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并逾期不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3、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并逾期不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4、对反复出现群租问题的租赁责任人进行约谈,从严从重加大处罚力度。
(依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派出所
派出所职责是对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对属于集中出租房屋的,要求出租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备案管理,未落实的责令整改,并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五)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发现群租现象后,对群租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上报城运中心。
(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六)社区管理办
社区管理办将群租整治情况作为对物业年终奖惩评优的考核重要标准。
(七)居委会
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
三、工作流程
(一)群租认定
城运中心接到12345热线投诉群租工单或其他途径反映群租问题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上门认定(出租房标准见附件)。对于认定结果不属于群租的,应当直接回复投诉人。
(二)限期整改
对于认定结果为群租的,城运中心应当约谈当事人(包括二房东),责令限期自行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措施并通过复查的,由城运中心作12345工单结案处理;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工单流转至社区平安办。
(三)强制整改
对于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社区平安办牵头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所及其他涉及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整改措施。整改后由社区平安办对工单结案处理。
(四)复查与长效机制
群租整治完成后一周内,应当由城运中心再次上门进行复查,形成工作闭环。发生返潮的,应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所对租赁责任人约谈并依法处置;未发生群租返潮的,应由物业利用好智能安防设施,做好人员进出管控工作,札紧篱笆守好大门,防止群租产业链相关人员进入小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精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社区平安办、城运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所、物业、社区管理办、居委会应根据《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打破信息壁垒,完善群租整治工作流程,形成一套高效务实、运作顺畅的工作闭环,逐步清除小区内群租现象,改善小区居住环境。
(二)“整旧止新”形成预防机制
整治群租始终要把建立长效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在清理本社区历史遗留的群租现象的同时,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预防机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社区群众中形成依法依规出租房屋的良好氛围;同时物业公司要投入人力物力守好小区、楼道入口关,严禁“群租产业链”相关人员入驻小区。
(三)奖勤罚懒形成考评制度
对于已牵头完成群租整治措施的房屋,物业要加强后续管理力度,城运中心和社管办要对物业公司做好督促并将群租发生率和返潮率作为物业公司的奖惩评优考核依据。
附件:
北站街道出租房标准
一、出租房屋内可以出租房间数及房屋隔断标准 | 1、一室一厅的房屋内居住房间不可超过2间。 2、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的房屋内居住房间不可超过3间。 3、三室一厅或三室二厅的房屋内居住房间不可超过4间。 4、隔断材料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并符合本市住房租赁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 |
二、出租房屋内可居住空间的标准 | 除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或者符合相关隔断要求的房间,其余非原始设计为居住的空间,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一律不得住人。 |
三、出租房屋内的装修标准 | 除了卫生间内的马桶和淋浴设施,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热水器,其余位置不得安装马桶、淋浴设施或者热水器。不得为方便群租而去移装水管、电线、煤气管道等线路。 不得把除卫生间以外的局部地面垫高而方便淋浴时排水或者方便马桶排污。 |
四、出租房屋内住人标准 | 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除外)。 |
五、历史遗留商办楼宇出租居住认定标准 | 因商业办公楼不适用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定出租居住标准参照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换算成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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