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财政部修订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结合近几年区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在巡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更好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区财政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购买主体
街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有政府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购买内容
街道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街道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街道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街道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包括:
1、不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事项;
2、应当由街道各部门直接履职的事项(特别是常规性单次活动、会议组织、调研类活动、党建类活动);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三、购买活动的实施
1、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根据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执行,所需资金在预算中安排,未安排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2、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不得将服务内容相近或类似的项目进行拆分,并由同一个承接主体承接以规避政采程序。
3、街道对购买服务的活动进行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
4、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业务科室要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5、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其他主体,不得开支与合同内容无关的项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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