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居委会:
《北站街道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工作要求》经街道领导班子 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北站街道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工作要求》
北站街道办事处
2016年10月9日
北站街道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工作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委会证明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减少因证明类印章使用导致的社区矛盾,特制定本工作要求:
(一)印章由居委会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带出居委会。
(二)使用证明类印章应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管理本市居委会印章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基发[2015]20号)的要求,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
(三)需使用证明类印章时,需经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或居委会主任确认后盖章。若书记和主任都外出不在,由居委会成员电话请示书记或主任,经确定后方可盖章。其他人员不得盖章。
(四)证明类用章需进行书面登记,对盖章事由、盖章日期、盖章人等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盖章。
(五)街道自治办将不定期对各居委会证明类用章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若因证明类用章而引发矛盾,经查实用章违反本工作要求的,将责成居委会自行整改,并将相关事宜报街道党建办。情节严重的,移交街道纪委严肃处理。
(六)本工作要求试行期一年。
北站街道办事处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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