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独生子女证》
(一)依据条件: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
3.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了;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
以上符合条件申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其孩子的年龄都必须不满十六周岁。
(二)受理的范围:
1.夫妻双方及孩子的户籍均在本辖区的;
2.女方和孩子的户籍在本辖区,男方的户籍在外省市的;
3.男方和孩子的户籍在本辖区,女方的户籍在外省市(外媳)或本市外区农村户籍;
4.一家三口的本市户籍均不在一起,由女方户籍地办理。
(三)提供的证件:
1.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女子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
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证明;
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二、换领《独生子女证》
(一)条件:
1.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在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2.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独生子女,如果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常住户口也迁入本市;
3.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已领取乙字《独生子女证》的。
(二)受理范围:
一般情况为女方常住户口在本区,如果父母一方的户口在外省市,另一方和子女常住户口在本区或者是在本区的单亲家庭,可在本区办理。
(三)当事人应出示的证明:
1.再婚对象: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明、原《独生子女证》;
2.外省市迁入的对象:结婚证、独生子女本人以及父母或一方的本市常住户口薄、原《独生子女证》。
三、补《独生子女证》及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通知书》
(一)补证的条件:
1.原配夫妻来领过《独生子女证》,现丢失的;
2.离婚、丧偶对象,原来领过《独生子女证》,现未再婚的。
(二)受理范围:
当事人原来的《独生子女证》是在本区办理的。
(三)当事人应出具的证明:
加盖单位(无单位由居委会)公章的当事人补证申请,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 原《独生子女证》证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通知书》通知书或申请表复印件、户籍证 明。另附2张一寸独生子女免冠证件照,每张独生子女证收费5元。
负责人:沈瑛
接待地址:延安中路955弄67号三楼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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