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街道各办、各中心、各居民区: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优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经党工委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江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2日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印发
(共4份)
《江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静财规【2021】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静委审【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优先选择专业能力突出、信誉良好、执业规范的第三方服务。
第四条 购买服务行为实行《静安区街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部门(八办四中心、司法所、城管执法队)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民事主体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部门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事项的费用和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一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内部制度制定等;
(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政府提供的效率和社会效应明显高于社会力量以及政府提供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八)负面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内部工作事务(制度制定、会议组织、培训、外出参观学习)、党风廉政教育、党建活动、信访接待、监督验收、部门调研课题等不建议购买第三方服务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按照《静安区街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目录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对使用非预算资金购买服务项目,一般按资金下拨部门工作要求实施。如资金下拨部门无明确要求的,则参照预算类资金的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要求执行,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六条 既有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资金)延续性开展,按区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口径,填报申报材料报党政办汇总后上报区财政局审批,列入年度预算购买服务项目指标。
第十七条 既有购买服务项目(非预算资金)延续性开展,按资金下拨部门要求进行申报,相关申报材料抄送党政办汇总后上报区财政审核,列入年度非同级财政拨款购买服务项目指标。
第十八条 新增购买服务项目,应撰写《项目需求书》,详细说明项目的立项依据、具体要求、预期目标、实施计划及预算明细等内容,经党工委“三重一大”讨论同意后,报送区财政局或归口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列入年度预算(或非同级财政拨款)购买服务项目指标。
第五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九条 购买部门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条 购买部门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环节的执行、资金支付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采购行为,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要求只能由唯一供应商承接的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于列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采购金额分别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项目采购。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
(一)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部门在拟定服务需求后,采用比选采购的方式,应至少选择三家供应商制定服务实施方案并报价,经综合评定后,一般优先考虑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购买。
(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购买。
第二十二条 购买活动实施中,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或列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由党政办负责办理政府采购相关申报流程,购买部门配合实施采购行为。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由购买部门按本实施办法履行采购行为。
第二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产生的项目代理费用、专家评审费,一般由中标的承接主体负责。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购买部门可参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拟定具体服务项目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购买部门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购买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进度)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服务项目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承接主体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购买部门提交调整申请,购买部门收到调整申请后,应按调整后的服务项目购买金额的审批权限进行请示报告,待批复后方可调整。
购买部门发现合同履行偏离合同目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承接主体不能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其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服务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部门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资金使用要专款专用,不得开支与合同内容无关的项目,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购买部门应在购买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承接主体的原因不能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需要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购买部门在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需遵照《江宁路街道党工委关于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党工委会议请示、汇报,经集体决策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购买部门应对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购买部门和承接主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购买部门、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承接主体,应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方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原则上1至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十五条 购买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施中,如遇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上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动,则按照变动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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