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城管执法中队、各中心、各居民区:
《江宁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江宁路街道办事处资金使用审批细则》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江宁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静江办〔2023〕1号)中《江宁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24日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印发
(共3份)
江宁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街道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一切从实际需要出发,深化落实习惯过紧日子,逐项申报支出明细内容及其开支标准。
(二)“规范支出、提高绩效”的原则。严格遵守政府“三重一大”与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提高经费的使用绩效,确保资金的安全、有序、规范使用。
二、预算绩效管理
街道属于一级预算单位,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核定支出的方式予以全额保障。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年度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1.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2.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所需的年度支出计划。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分别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绩效目标编制全覆盖,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和预算评审的重要内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并批复,包括以下内容:
(二)街道部门职责分工:
1.党政办职责
制定本街道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牵头实施本街道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机关其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决算、财务报告和成本绩效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2.街道各部门职责
按规定落实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预算编制与成本绩效管理
1.街道各部门申请项目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规定要求申报绩效目标,未按照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2.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反映项目预期的产出、效果、满意度等,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
(四)预算执行与绩效跟踪管理
1.街道各部门应对当年度财政支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过程管理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目标保障)、目标实现程度、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进行跟踪。
2.绩效跟踪工作要求在预算执行期间,街道各部门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填报绩效跟踪表,原则上绩效跟踪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跟踪频次。
(五)预算监督与绩效评价管理
1.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实施。绩效评价分为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1.1自评是指街道各部门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简易评价。街道各部门原则上应在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后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自评工作。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1.2部门评价是指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1.3财政评价是区财政局对本街道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的对象一般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重点项目,并对重点项目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街道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财政评价工作。
2.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区预算绩效管理文件要求,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项目,在安排后续年度预算时优先保障;评价等级为中、差的项目则调减或取消立项。
(六)评价结果应用
街道各部门应按照要求将评价结果报送党政办公室,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经费支出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街道各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要求细化项目预算申报,列明预算金额明细构成。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财政核定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文件,经党政办初审后,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一)基本支出
1、人员经费。机关行政(事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日常工资、津补贴、节日慰问等的发放,机关行政(事业)人员增减、工资标准调整,均由党建办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复核,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各部门不得随意列支财政供养人员的加班费、劳务费、奖励费、慰问费等支出,确因工作需要发生上述人员支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2、培训费。各部门应于年度预算申报时将制定的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党政办初审,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并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街道年度培训计划。
3、会议费。各部门应于年度预算申报时将制定的本部门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党政办初审,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并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街道年度会议计划。
4、差旅费。各部门应于年度预算申报时将制定的本部门年度差旅费计划(包括涉及人员数量、使用事由、时间地点、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党政办初审,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并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街道年度差旅费计划。
5、办公设备购置。各部门应于年度预算申报时提出购置需求(其中:居民区的办公设备购置由社会工作办汇总),报党政办初审(按资产管理要求统筹),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并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街道年度办公设备购置计划。
对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1000),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经购置(使用)部门验收后,由街道资产管理人员做资产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更新,由固定资产登记(使用)部门、居民区做好原有固定资产设备的报废手续,统一由党政办集中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和资产系统信息维护手续,残值入账,年度内上缴国库。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主要分为信息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基建装修项目、专项补贴资金、其他专项。
1、信息化项目
在年度预算申报时,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包括:新建信息化项目、信息化项目维护、信息化设备等)预算报党政办汇总,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报党工委会议“三重一大”讨论同意,上报归口审核部门区数据局。年度预算执行时,以区部门联审核定的预算金额为准。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在年度预算申报时,按照《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静财规〔2021〕1号)和《静安区街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静财发〔2024〕13号)要求,各部门报党政办汇总,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报党工委会议“三重一大”讨论同意,上报归口审核部门区财政局。年度预算执行时,以区部门联审核定的预算金额为准。
3、基建装修项目
在年度预算申报时,参照《静安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各部门(其中:居民区基建装修项目由社会工作办汇总)报街道装修维修项目管理工作小组(武装部)初审,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报党工委会议“三重一大”讨论同意,上报归口审核部门区机管局。年度预算执行时,以区部门联审核定的预算金额为准。
4、专项补贴资金项目
在年度预算申报时,依据市区相关文件或区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设立的专项补贴资金,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补贴资金的实施办法(细则),设立补贴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补贴对象的界定,补贴测算标准,申报流程,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符合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要求。
四、财务报销制度
(一)街道所有经费收支活动,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各分管领导分级负责、把关的审批制度。根据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所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结算、报销和拨付。审批权限及使用细则,详见《江宁路街道办事处资金使用审批细则》。
(二)各部门、中心、居民区需严格遵守“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单笔(单项)支出3000元及以上的经费使用(除公用事业费、行政给付类、非税收入上缴、上缴国库资金、代扣代缴的国家税费、银行手续费、与市区部门之间往来资金结算、缴纳“五险一金”以外)必须提出经费使用申请,按流程经主要领导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其中:列入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会议讨论范围的经费事项,需上报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经费使用申请的要素如下:
1、申请经费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的文件或通知,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部门履职事项、部门制定的专项经费使用办法(规定、细则)等。
2、参加的人数及人均经费数。
3、列出支出的具体项目及经费预算。
4、经费支出渠道或预算项目。
5、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三)各部门在实施经费报销时,票据上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按要求填写支付证明单,支付证明单内容应填写齐全(使用部门、经办人、日期、事由、大小写金额一致),票据报销严禁同一账户单笔、单项业务拆分报销。不得以规避领导审批权限为目的,对大额票据拆分报销。票据报销如:不正规发票、过期作废发票,不符合规定的收据,无依据的自购凭证等,财务不予报销。
发放个人的费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非特定情况不得提取现金发放,须在支付凭证上注明使用部门、发放依据或标准,并具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名、收款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如:非中国国籍护照、港澳台居民)、联系方式、开户银行、账号。
(四)凡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等实物采购必须附有明细清单,标明品名、单价、数量。实物发放必须附有签收单据,未经批准不能超出申请项目类别增加发放对象。
(五)参照静财〔2016〕63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通知》要求,除以下情况外的支出,严禁使用现金支付,应使用支票、转账、公务卡支付:
1、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2、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押金的返还。
3、支付给本市(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和外省市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4、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孤残儿童给养费中的零用金支出;
5、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确因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须经财务审核后,报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列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服务、工程类经费,由党政办配合相关部门(居民区)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经办理政采流程,一律不予报销。
(七)各部门、中心和居民区领用现金和转账支票须附相关书面材料并填写借款申请单,一次性借款5000以下(≤5000),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用,超过5000元的支出,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方可借用。借款应在一周内到财务办理结清,未结清前,不予办理再借手续。如遇特殊原因不能结清借款并跨月的,须及时向财务说明情况并报办事处主任批准。
(八)按照《关于静安区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静财发〔2016〕19号)规定,街道公务人员交通费报销仅限于街道确因工作需要到中心城区以外的公务事宜及街道突发事件发生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其他发生的交通费用均不再报销。
(九)签订合同(协议)的经费,首次报销时提供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十)禁止签发空白支票。
五、合同(协议)管理
合同(协议)原件由经办部门按年度月份编号,并落实专人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年度留存归档。
(一)购买服务、商品和工程类(除公用事业费、行政给付类、加班费、志愿者补贴、讲课费、劳务费发放、内部资金划转以外):
1.单笔支出3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需提供报价明细清单或合同(协议)。(*购买批量商品,如:慰问品,制作横幅、宣传单页等可提供报价明细清单,并约定送货地点、时间、联系人,违约责任。)
2.单笔支出20000元及以上,需提供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构成明细,付款方式,金额,违约责任等。
3.全年或有一定时间跨度的服务类合同(协议),一般不应在合同(协议)签订后支付全款,应根据履约进度分阶段付款或事项结束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付款。
(二)合同(协议)用章
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需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党政办在用章前需对合同(协议)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重要的合同(协议)需征求街道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未经审批同意,未通过合规性审查或街道法律顾问保留法律意见的合同(协议),党政办不得加盖公章或法人章(包括:网上电子签章),需经办部门补办相关程序或修改合同(协议)符合要求后重新用章。
(三)合同(协议)相关的时间节点
如无特殊情况,合同(协议)应按照提出事项请示、提交“三重一大” 会议讨论、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的流程,规范实施,时间先后次序不得有误
分期支付的报销时间不得早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节点。
六、票据管理制度
(一)街道票据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授予街道党政办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能作为收入票据,只能作为代收、代缴往来结算票据。
(二)凡涉及领用票据的各办、中心和居民区,必须要专人使用,专户使用,妥善保管,谨防遗失。
(三)凡开出的票据收到的现金及支票必须到党政办办理入账手续,杜绝私自隐匿、截留款额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出具的票据作废的,必须要三联完整,并注明“作废”。如缺少“收据联”的票据使用部门负责人必须要查清原因,用书面证明交党政办申请作废。
(五)票据必须要顺编号使用,领用票据需领用人在存根联上签名确认。
(六)使用票据的各部门、中心及居民区,严禁为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开票据,否则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出票人和出票部门负责。
七、文件实施
(一)街道所属(或街道所属社会组织出资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协会,财务报销、核算纳入街道记账中心统管或由分管部门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记账,并由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细化和规范管理要求。
(二)本规定下发后,若遇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宁路街道办事处资金使用审批细则》
附件:
江宁路街道办事处资金使用审批细则
根据《江宁路街道党工委关于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静江党工委〔2020〕19号)精神和《江宁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街道所有经费收支活动,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各分管领导分级负责的审批制度。根据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所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结算、报销和拨付。具体审批细则如下:
一、 年度预算资金
(一) 项目经费、工作经费、运作费
单笔金额小于3000元:各办报账员办理→各办主任或中心、条线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单笔金额3000元及以上(其中:列入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会议讨论范围的经费事项,需上报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各办报账员办理→各办主任或中心、条线负责人审核→各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其中:需呈报办事处主任审批的费用申请或报销单据,由经办部门交财务负责人复核后集中上报)
(二) 居民区工作经费
单笔金额小于500元:各居民区报账员办理→居民区主任、书记会签。
1.居民区党建经费,由社区党建办公室统筹管理。
单笔金额大于等于500元且小于3000元:各居民区报账员办理→居民区主任、书记审核→社区党建办分管领导审批。
单笔金额3000元及以上(其中:列入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会议讨论范围的经费事项,需上报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各居民区报账员办理→居民区主任、书记审核→社区党建办分管领导复核→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2.居民区办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由社会工作办统筹管理。
单笔金额大于等于500元且小于3000元:各居民区报账员办理→居民区主任、书记审核→社会工作办分管领导审批。
单笔金额3000元及以上(其中:列入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会议讨论范围的经费事项,需上报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各居民区报账员办理→居民区主任、书记审核→社会工作办分管领导复核→财务负责人复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 各委办局拨入街道专项经费
主要为各条线委办局拨给街道的专项经费,其资金支出审批流程同预算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1.街道各办、中心、条线
参照“年度预算资金”中项目经费、工作经费、运作费的审批流程执行。
2.居民区
单笔金额小于3000元:各居民区报账员办理→居民区主任、书记审核→涉及拨款条线的分管领导审批。
单笔金额大于等于3000元(其中:列入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会议讨论范围的经费事项,需上报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各居民区报账员办理→居民区主任、书记审核→涉及拨款条线的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其中:需呈报办事处主任审批的费用申请或报销单据,由经办部门交财务负责人汇总复核)
三、 专项经费
纳入财政单位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支出的下列费用,审批流程如下:
【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在职人员(公务员、事业编制)以及离退休人员由党建办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发放表→ 党建办(组织人事负责同志)审核→分管领导复核→财务负责人复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公用事业费】八类公用事业费(水、电、燃气、固定电话、宽带、IPTV、城管执法终端、城运“一网统管”相关电信设备)开具的收费凭证(含:第三方或物业公司代开代收的凭证及使用明细单),报销时单独记录核算,经街道办事处主任授权,涉及街道各部门、中心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居民区的由书记和主任会签。
【物业费、租赁费】各部门物业费、租赁费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在履行相应政府采购程序后,经办同志初步审核→党政办主任复核→财务负责人复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公用支出】单笔(单项)支出1000元以下的日常经费使用,经街道办事处主任授权,由党政办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会签。
【社保、公积金、个税及银行手续费、非税收入】街道按月缴纳的公积金、社保金(医保、失业金、残保金)、个人所得税、银行手续费以及非税收入(区级收入),经街道办事处主任授权,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上缴国库款】根据财政、审计、巡察认定需上缴的国库款,由财务汇总制作清册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后上缴。
【回收(退还)专项资金】涉及专项资金原下拨部门需回收(退还)已下拨的专项资金,由经办部门确认,按流程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支付。
四、 街道所属企业、社会组织的经费
街道所属(由街道出资成立或存在隶属关系)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协会,财务报销、核算纳入街道记账中心管理或由分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记账。
企业参照街道办事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使用。
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协会依照《关于江宁路街道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方案》(2021年12月经党工委会讨论同意)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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