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期间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已满1年、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992年11月以后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保险金的条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可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投入本市城镇户口后,凭刑释解教证明和上述有关材料,办理失业、求职、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办理流程:
1、在街道劳动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在区职业介绍所接受职业指导并办理书面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2、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当月在区职介所(指导9室)申领失业保险金后,次月方可领取。
3、当月在区职介所申领后,次月的12—14日的一、三、五上午,可以持《劳动手册》到街道劳动服务所领取“储蓄卡”,15日起可以凭“储蓄卡”到上海银行所属的各个支行支取现金。
4、每接受职业指导、申领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要求继续领取的,必须随带《劳动手册》再次到区职介所(武宁南路241号)接受指导和办理申领手续。逾时不来接受指导、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视作暂停处理。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受70%医疗补助金,且必须在静安区中心医院或江宁路地段医院就诊(急诊例外),新协保人员不享受医疗补助金。所发生的医疗费交易所原始发票及凭证每月15—20日一、三、五上午8:30—11:30到街道劳动服务所报销。
6、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起始日期,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下个月对应日期的前一天为一个月份(例如3月5日申领,至4月4日为一个月份),以后按申领的月份数顺推。
7、申领医疗补助金的有效期限应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次月,对有困难人员可以放宽至发生医疗费用的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超过期限的不再予以补助。
(3)受理时间:每周一~周五
(4)受理地址:常德路681号109大厅2号窗口
(5)经 办 人:项 志 英
(6)联系电话:6253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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