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居民区工作经费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居民区的服务功能和社区治理能力,根据《静安区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静财行发[2015]3号)的要求,修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为民服务、群众受益。居民区工作经费是保障居民区办公、基层党组织工作活动、社区服务和组织自治的必要经费,主要用于服务居民区党员群众、以群众受益、群众满意为目标,推进居民区生活便利、文化多样、互助关爱、文明和谐,提高社区凝聚力。
(二)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体现特色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遵守使用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同时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三)居账街管,统筹管理。居民区工作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统一纳入街道“零余额账户”。街道党政办对各居民区的工作经费进行分别核算,统一监管。各居民区应进一步加强工作经费的管理,根据实际支出分类登记台账,便于向居民群众公布账目,并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经费计划的主要依据。
二、保障范围和标准
每个居民区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党建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街道根据区财政下达额度和居民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居民区经费全部纳入街道管理范畴,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资金设“账外账”,严禁私自做账列支。
1、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居民区办公场所的水电煤、电话、网络、有线电视、饮用水等运行费用,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购、零星小额修理等支出。
2、党建经费。主要用于党员培训、教育和管理,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和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以及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等支出。
3、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应定向用于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群众的各类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资金已经核定的居民区办公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其他津补贴、居委会硬件建设以及应由物业单位承担的费用等。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便民利民类项目。添置便民为民的工具、用品,印制服务民生的资料;举办医疗保健、法律咨询、家政服务、兴趣爱好等居民群众普遍欢迎的培训讲座;为特殊群体提供代理代办有关事务服务。
(2)群众活动类项目。开展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才艺展示、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主题活动和传统节庆活动,为群众性活动团队购置或租借必要的服装道具及器材设备。
(3)关爱帮扶类项目。对老弱病残、下岗失业、鳏寡孤独等困难群体和因遭受意外、大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现有救助政策保障下仍有较大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4)公益风尚类项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文明小区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扶持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5)居民自治类项目。主要用于在常规社区服务项目基础上开展的创新性自治项目,包括居民区根据自身特点和居民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开展的特色自治项目和活动,如创建特色文化品牌、特色楼组等。
(6)居民群众迫切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包括节日慰问和应急性助医、助学、助困,以及用于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等社区事务和社区环境整治、公共设施应急修缮、安全防范必须的应急支出等。
三、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工作经费的计划申报
1、计划申报 每年11月30日前各居民区应依据街道的预算管理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内容应包括工作经费的总量和项目概况。对居民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应逐步健全自下而上的形成机制,引导居民参与自治项目的确定及经费计划的制定,提高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没有列入计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支付。
2、方案公示 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由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服务项目方案,听取相关党员代表、居民代表意见后,报街道审核同意,张榜公布。
3、项目执行 根据确定的服务项目,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填写《曹家渡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报街道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经费审批权限
1、居民区党建工作经费由居民区党总支委员审核,党总支书记审批后填写《申请表》。
(1)≥5000元的由社区党委讨论审核,报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
(2)<5000元的由社区党委分管领导审核,报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
2、办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由居委会主任管理和审核,党总支书记审批。≥500元的由党总支书记审批后填写《申请表》,提交项目指导办公室、社会办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办公经费中支出水电煤、电信费等公用事业费≥500元的由居委会主任、书记审批后,可直接提交党政办审核,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
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可参见《曹家渡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3)。
(三)报销制度
1、按照“小额、合理、必须”的原则,对于居民区一次性使用金额500元(<500元)以下的小额工作经费支出,可授权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批。不得将较大数额的开支化整为零,避开审批监督。
2、对于一次使用金额在500元以上(≥500元)的大额支出,由党总支或居委会经居民区集体讨论并由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会签后,制订活动方案,填写《申请表》。单笔使用金额2000元以上(≥2000元)需另附详细的项目实施安排、预算支出、完成期限等计划。
3、报销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报销。
(1)票据的背面必须由2位经办人同时签名,并按要求填写居委经费报销单(附件4),按照经费使用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
(2)票据报销凭证内容应填写齐全(支出居委会、经办人、日期、事由、大小写金额一致),报销单经办人一栏需手写,不可打印;
(3)原始凭证必须合法;
(4)发票抬头全称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
(5)发票开具时应尽可能要求对方将有所购物品明细,注明在发票上,或者发票正联开具“详见销货清单”,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注明相应明细。发票与清单都由销售方同时开具,有相同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6)实物发放须附签收单。
4、不得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5、居民区不得自行将工作经费用于发放奖金及补助。
6、居民区每笔支出,都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应以公务卡、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居民区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和活动用房、街道配备的办公设备、家具类、服务设施及文体活动器材等,社区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及文体活动器材等,以及其它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单位价值≥1000元,家具类不受单位价值大小影响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登记)。符合《曹家渡街道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二)居民区所需固定资产以及涉及政府采购的办公设备均由街道党政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居民区配合做好资产登记及维护工作。若有变更,应及时上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做好增减变动记录,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所得上交街道党政办公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经费监督和信息公开
(一)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及时、充分向居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居民区应将工作经费的年度使用情况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对于服务群众专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要及时向居民群众通报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等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评议会、随机满意度调查等形式,组织居民群众对服务成效进行测评,群众满意度较低的,要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二)强化指导与监督
居民区工作经费实行“居账街管、收支两线、定期审计、日清月结”的财务管理制度。居民区工作经费是财政资金的一部分,其支出应坚持依法合规,自觉落实厉行节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开支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社区服务工作无关的费用。
六、文件实施
(一)本规定下发后,若遇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关于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细则
附件2:曹家渡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
附件3:曹家渡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4:曹家渡街道居委经费报销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28日
附件1
关于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细则
为加强居民区工作经费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居民区的服务功能和社区治理能力,根据《静安区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静财行发〔2015〕3号)和《曹家渡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居民区实际工作,修订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细则如下。
一、关于居民区外出学习活动的注意事项
(一)居民区党总支及居委会需要组织外出学习、参观等活动(以下简称“外出学习活动”),事先需要做好周全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及形式,活动时间及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及预计人数,经费使用计划及预计人均经费使用标准,建议支出具体专项名称等,并按规定报批。
(二)外出学习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一天,当日返回。确需跨省外出的,居民区党总支书记须按街道相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居民区组织外出学习活动必须亲力亲为,一律不得通过旅行社组织,不得开具旅行社发票。
(四)鼓励居民区组织外出学习活动时引导参加人员自筹部分经费,进一步提高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效率。
(五)组织党员、共建单位代表、楼组长、居民积极分子、群众团队负责人及志愿者等外出学习活动,原则上一年一次。
(六)外出学习活动涉及租赁用车的,除可以向专门的车辆租赁公司联系外,凡通过相关单位代为联系的,最终报销一律要开具车辆租赁公司的正规发票。
(七)每次外出学习活动人均费用一般不超过100元,如涉及用水、用餐的,严格按照财务规定人均标准执行,报销时提供餐饮等正规发票。
(八)外出学习活动中涉及为参加人员代购保险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直接和正规保险公司联系,为外出人员购买保险;二是请相关单位代为购买保险。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最终报销时必须出具正规保险公司的发票。
二、关于居民区发放志愿者补贴和楼组、团队表彰的注意事项
(一)在居民区开展的各类群众自治项目和活动中,邀请外居民区或外单位的个人或者团队参与演出活动,表演或劳务补贴每人每次不超过50元,每个团队(不限人数)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
(二)在居民区开展的各类群众自治项目和活动中,参与活动的本居民区团队或者志愿者一律不发表演或劳务补贴,鼓励以添置活动器械、添置演出服等形式对志愿者、楼组和团队进行扶持。对于实际组织活动中影响用餐的,可以以实物形式给工作人员购买快餐或食品,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
(三)对楼组、团队进行表彰,可以使用居民区工作经费,个人最高奖励不超过200元,且每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团体奖励每个团体(包括楼组、群众团队等)最高奖励不超过500元。
(四)对于发放补贴和奖励的手续流程,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执行,不得多报、瞒报、虚报,并做好相关活动出席人员的签到和补贴、奖励经费的签收工作。
三、关于居民区对各类人员慰问的注意事项
(一)对居民区各类人员(居民区社区工作者除外)的冬季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慰问,原则上一年组织两次,人均费用每次不超过100元;也可以一年组织一次,一次不超过200元。
(二)对共建单位人员的慰问,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人均费用每次不超过200元。
(三)慰问只能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四)对于发放慰问的手续流程,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执行,不得多报、瞒报、虚报,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慰问物品签收工作。
四、关于居民区发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津贴的注意事项
(一)各居民区严格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值班时间(8:30—20:30)发放值班津贴。
(二)值班人员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组成,每天确保不少于1人。遇紧急特殊时日须加强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
(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结合居民区工作实际情况,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各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执行轮休制度外,其余值班人员不执行轮休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津贴按照150元/天执行。
五、全部使用公务卡,不能使用现金报销。报销金额一律不得大于申请金额。志愿者补贴、劳务费、楼组、团队表彰和奖励、值班津贴等,一律进卡,不能使用现金发放。
附件2
曹家渡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
申请居民区: (盖章)
申请人姓名 | 职务 | 申请日期 | |||||||
项目名称 | □ 办公 □服务群众专项 □ 党建 □ 其他 | ||||||||
项目概述:(包括活动目的、内容及形式等,建议支出具体专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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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范围:(例如:党员、共建单位、楼组长、积极分子等)
预计人数: 人/次 | |||||||||
预计人均经费使用标准: 元/人/次 经费使用时间: 年 月 | |||||||||
申请经费总额 | 人民币(大写) ¥ 元 | ||||||||
项目指导办公室 | 经办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
社会工作办公室 | 经办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
项目指导办公室管领导审批意见 | 审批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审批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
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审批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1、单笔使用金额2000元以上(≥2000)的,居民区请将具体活动方案、经费使用计划等以附件形式附后。
2、实物及现金发放须附签收单
3、 本表一式三份,原件财务报销,居委会、社会办各一份复印件。
附件4 曹家渡街道居委经费报销单 | ||||||||
居委会 | 经办人 | 日期 | 年 月 日 | |||||
事由: | 单据 张 | |||||||
报销方式: | 转账 | 公务卡 | 支票 | 现金 | ||||
资金来源: | 办公经费 | 党建经费 | 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 其他 | ||||
经费总额 | 人民币(大写) ¥ 元 | |||||||
居委会主任/党总支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居民区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道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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