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各办、队、所、各中心,各居民区:
现将《曹家渡街道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3日
曹家渡街道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街道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静财发〔2019〕15号)》《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静财发〔2019〕17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修订本细则。
一、固定资产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
价值标准:各种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包括本单位购置、上级调拨及社会单位、个人赠送的资产或物资)。
单位产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批量家具)。
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街道总体固定资产的台账、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购建、验收、清查盘点;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以及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负责对街道所属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指导。
2、各部门、居民区: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居民区固定资产台帐管理以及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居民区每年固定资产的预算申报和资产清查盘点。
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1、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各部门、居民区须于每年7月底前(具体时间以区财政局下发预算报送时间为准)向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提交下一年购置申请(各部门、居民区原有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先做相应报废处置),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居民区上报年度固定资产需求计划统一编制街道年度固定资产需求计划,报街道办事处领导批准后购置;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需以专报形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购置。凡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2、领用。各部门、居民区在领用固定资产时需对固定资产仔细查验,确保所领用的固定资产与所申购的固定资产一致,并签署交接单据,明确每项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人或负责人。
3、登记。各部门、居民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居民区固定资产实物账登记工作,并按固定资产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以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上级有关部门调拨、社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接受部门、居民区在向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方可使用。
4、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其控制、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转让等。一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转让,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处置规定,由各部门、居民区向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办事处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上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为规范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工作,每年6、10月各一次,集中组织报废处置,其他时间不再做零星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转让后取得的变价和残值收入,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
各部门、居民区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只有使用的权利和管理责任,没有处置权,任何房产的处置(出租、出借等)均需上报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请示批准。
5、盘点。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部门、居民区须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全面清查盘点。
6、维护。由各部门、居民区向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申请,经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办事处领导批准。
四、其他
1、本规定适用于街道各部门、居民区及所属单位。
2、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设置专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各部门、居民区设置相对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居民区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严格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责任制,凡是因工作疏忽、过失等责任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或损坏的,责任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部门、居民区责任人的责任。
4、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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