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5、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有求职要求。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单位职工被退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失业人员须知”→要求申领事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在规定日期,失业人员携劳动手册到区职介分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将核定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发放标准记载于劳动手册。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来确定(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和1999年4月1日以前一次失业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次类推。
2、一次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月份予以保留。
4、1994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加后满12个月的认定缴费用年限满一年,不足一年的月份数不予保留。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核定:
1999年失业保险金支付见下表: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35岁 297 280
满10年不满15年 < 35岁
> 35岁 324 280
满15年不满20年 < 40岁
> 40岁 351 281
满20年不满25年 < 45岁
> 45岁 378 303
满25年不满30年 < 50岁
> 50岁 405 324
30年以上 不论年龄 432 346
五、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要求:
1、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后,失业人员还需办理申领手续,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当月申请,隔月领取。
3、每三个月申领一次。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的其它待遇:
1、医疗补助:
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在户籍所在地中心医院就诊,可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医疗费70%的医疗补助金。
⑵ 失业人员有剩余领取失业期限但未申领或申领未批准的,
发放的医疗费不予补贴。
⑶ 申领医疗补助金有效期:失业人员须在发放医疗费用当日申领医疗补助金,对有困难的人员可以放宽至发放医疗费用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超过期限不予补助。医药费单据必须完整。
2、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凭失业人员死亡证和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七、距退休年龄以内失业人员须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1、1999年4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两年或不满两年。
2、本人有求职愿望,职介所为其介绍就业,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经区职业介绍部门核实,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八、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不包括非正规组织就业)营业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明,可申请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九、申领地点:万航渡路676弄46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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