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2014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
2015年1月28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编制。全文包括一、概述,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七、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电话62887971。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以及区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静安寺街道一直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办事处的重要工作之一,紧抓落实。街道党政办公室专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并依托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和公共查阅点。除了区门户网站的日常更新维护,街道还成功改版升级了同心家园门户网站。截至目前,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以及咨询答复等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可以概括为四个落实。
第一是领导重视、在责任明晰上抓落实。街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分工,党工委书记直接关心,办事处主任亲自挂帅,并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牵头,明确由街道党政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落实人员有序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时发布、准确统计,并对其他职能科室进行培训,确保一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和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咨询、街道门户网站建设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填报等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二是系统把握、在制度完善上抓落实。街道通过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进一步确保该项工作得以有效落实。一方面,我们明确了信息公开范围和信息发布的责任部室。另一方面,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发布的相关制度,并深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保密审查流程。确保定期统计上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度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此外,街道还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特别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目标考核相结合,与社会服务承诺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风测评相结合,探索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保障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是坚持原则,在标准提高上抓落实。静安寺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依法公开,坚持真实公正,坚持注重实效,坚持有利监督。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政府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都对外予以了公开。截至目前,街道所有的行政发文都做到了对外公开,力争做到信息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结果公平公正。为了避免信息公开的交叉盲点,街道自从2012年开始,就从源头上控制党政联合发文,因此基本上无缝落实了党政联合发文也需进行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是严肃纪律,在保密审查上抓落实。2013年,我区发生一起泄密案件,街道以此为鉴,迅速组织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信息公开工作的一些规章、制度和要求,进一步严格工作要求,确保一级对一级负责,筑牢审核防线。我们要求各部室及时处理新增的政府信息并作初步审查,由部室分管领导和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对公开内容进行双重复核,确认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方进行公开,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公开及时。在此基础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无差错。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到2014年底,本部门累计主动发布政府信息268条。2014年新增的全文电子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0条,全年合计22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4年度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途径
本街道积极建立服务平台,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充分利用“静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版”等,使其成为街道和辖区内社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和窗口之一。多渠道、及时发布政府信息。为了进一步推动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及日常信息动态发布工作,在2013年对我街道网站进行调整改版的基础上,拟专门对我街道门户网站进行了优化以及数据信息的进一步维护更新,确保百姓实现便利查询和信息共享。此外,我街道还继续依托区档案馆查询点以及《同心家园社区报》/《新闻晨报社区版》等多种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渠道。
本机关采取的主动发布形式为:
1、 “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jingan.gov.cn。
2、区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受理)点,地址:江宁路575号3楼。
3、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便民查阅点公共查阅点查询,地址:常熟路115号1楼 电话:54036210。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部门2014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其中当面申请0件,网上申请0件,信函申请0件,其他形式申请0件。
(二)申请处理情况
无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部门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建立了依申请收费的制度和相关收费手续,但尚未实际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2014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行政诉讼案0件。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本部门2014年度共接受市民(企业)电话咨询0次。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现阶段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街道的门户网站更新不够迅速及时。二是非公文类、动态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有待加强。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拓展不够。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各具体部门实际工作形成有效联动上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加强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等工作,形成与社会公众互动的长效机制方面需要各相关部门的主动参与。
为此,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明确分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今年,街道将信息更新任务责任到部室,由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同时探索信息更新的部室间横向激励与问责机制,力求信息更新及时有效。二是继续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化提高。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审批、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三是继续积极依托静安区门户网站、区政府官方微博、街道网站、同心家园社区报、新闻晨报社区版等多元化信息媒介,及时准确的发布政府信息。大力推进街道网站升级改版工作,提升街道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能级和水平。四是继续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探索创新,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服务型政府工作的新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各个环节大胆尝试,并与各部门实现有效对接,总结新经验,形成新特色,不断把我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为建设静安寺社区“同心家园、幸福社区”做出贡献。
七、说明、附表、附图
(一)指标说明
以下数据统计时间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附表、附图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2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2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5 |
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等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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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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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静安寺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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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信息公开年报
成文日期:2015-02-27
发布日期:2015-02-27
2014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
2015年1月28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编制。全文包括一、概述,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七、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电话62887971。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以及区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静安寺街道一直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办事处的重要工作之一,紧抓落实。街道党政办公室专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并依托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和公共查阅点。除了区门户网站的日常更新维护,街道还成功改版升级了同心家园门户网站。截至目前,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以及咨询答复等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可以概括为四个落实。
第一是领导重视、在责任明晰上抓落实。街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分工,党工委书记直接关心,办事处主任亲自挂帅,并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牵头,明确由街道党政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落实人员有序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时发布、准确统计,并对其他职能科室进行培训,确保一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和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咨询、街道门户网站建设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填报等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二是系统把握、在制度完善上抓落实。街道通过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进一步确保该项工作得以有效落实。一方面,我们明确了信息公开范围和信息发布的责任部室。另一方面,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发布的相关制度,并深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保密审查流程。确保定期统计上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度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此外,街道还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特别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目标考核相结合,与社会服务承诺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风测评相结合,探索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保障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是坚持原则,在标准提高上抓落实。静安寺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依法公开,坚持真实公正,坚持注重实效,坚持有利监督。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政府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都对外予以了公开。截至目前,街道所有的行政发文都做到了对外公开,力争做到信息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结果公平公正。为了避免信息公开的交叉盲点,街道自从2012年开始,就从源头上控制党政联合发文,因此基本上无缝落实了党政联合发文也需进行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是严肃纪律,在保密审查上抓落实。2013年,我区发生一起泄密案件,街道以此为鉴,迅速组织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信息公开工作的一些规章、制度和要求,进一步严格工作要求,确保一级对一级负责,筑牢审核防线。我们要求各部室及时处理新增的政府信息并作初步审查,由部室分管领导和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对公开内容进行双重复核,确认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方进行公开,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公开及时。在此基础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无差错。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到2014年底,本部门累计主动发布政府信息268条。2014年新增的全文电子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0条,全年合计22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4年度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途径
本街道积极建立服务平台,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充分利用“静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版”等,使其成为街道和辖区内社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和窗口之一。多渠道、及时发布政府信息。为了进一步推动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及日常信息动态发布工作,在2013年对我街道网站进行调整改版的基础上,拟专门对我街道门户网站进行了优化以及数据信息的进一步维护更新,确保百姓实现便利查询和信息共享。此外,我街道还继续依托区档案馆查询点以及《同心家园社区报》/《新闻晨报社区版》等多种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渠道。
本机关采取的主动发布形式为:
1、 “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jingan.gov.cn。
2、区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受理)点,地址:江宁路575号3楼。
3、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便民查阅点公共查阅点查询,地址:常熟路115号1楼 电话:54036210。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部门2014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其中当面申请0件,网上申请0件,信函申请0件,其他形式申请0件。
(二)申请处理情况
无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部门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建立了依申请收费的制度和相关收费手续,但尚未实际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2014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行政诉讼案0件。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0件。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本部门2014年度共接受市民(企业)电话咨询0次。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现阶段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街道的门户网站更新不够迅速及时。二是非公文类、动态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有待加强。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拓展不够。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各具体部门实际工作形成有效联动上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加强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等工作,形成与社会公众互动的长效机制方面需要各相关部门的主动参与。
为此,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明确分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今年,街道将信息更新任务责任到部室,由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同时探索信息更新的部室间横向激励与问责机制,力求信息更新及时有效。二是继续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化提高。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审批、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三是继续积极依托静安区门户网站、区政府官方微博、街道网站、同心家园社区报、新闻晨报社区版等多元化信息媒介,及时准确的发布政府信息。大力推进街道网站升级改版工作,提升街道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能级和水平。四是继续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探索创新,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服务型政府工作的新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各个环节大胆尝试,并与各部门实现有效对接,总结新经验,形成新特色,不断把我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为建设静安寺社区“同心家园、幸福社区”做出贡献。
七、说明、附表、附图
(一)指标说明
以下数据统计时间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附表、附图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2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2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5 |
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等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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