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安全生产签约单位:
2010年7月7日15时30分许,南京西路1730号上海百乐门大酒店五楼裙房平台北侧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导致酒店北侧五层至十层的干挂大理石板内保温材料熔化被烧损,大量黑烟冒出,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幸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区监察局、区安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就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等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工程是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百乐门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方),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包给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总承包方)。上海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为分包单位。工程内容:建筑和结构室内公用部位和厨房及卫生间的装饰、外立面幕墙、室外总体和安装工程。合同订立时间为09年3月25日。工程开工计划为09年4月,实际开工为5月,计划完工日为2010年2月14日,由于多种原因工程至今没有完工。
二、火灾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上海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陈银木、黄金林在五楼北侧平台上使用喷枪明火烘烤防水卷材过程中,未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采取有效保护隔离措施,导致喷枪高温火焰熔化了大理石板内保温材料。漫延面积50平方米,有大量黑烟冒出。消防车及时赶到用水灌注,避免了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7”火灾事故的施工人员陈银木、黄金林在使用喷枪明火操作时,没有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规定。
2、消防措施不到位
事发当日,总承包单位因维修水箱将大楼所有管道内的水放空,在当天有明火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如接临时应急水管到动火现场,或者采取延期安排动火作业等措施,导致突发火灾事故时,因消防栓内无水,现场无法自救,消防人员到场只能从消防车上接水灭火,延误灭火时机。
3、现场监管不到位
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在明火作业时离开施工现场,没有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综上所述,百乐门大酒店“7·7”火灾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区一些建筑施工单位的领导缺乏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企业施工人员违规操作,缺乏安全生产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管理存在着许多盲点和薄弱环节。百乐门大酒店地处繁华的静安寺地区,又处“中华第一街”——南京西路的西端,火焰喷发,黑烟滚滚,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对此,区监察局和区安监局已责成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成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对分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当前,正值高温、台风、汛期,加之“平安世博”时间跨度长,工作责任重,各有关单位的领导一定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一方平安。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 火灾 事故 通报
抄 送: 区委办、区府办、区世博安保指挥部办公室、区监察局
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8月6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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