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拓展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3—2025年)成果,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常态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效能优先、数字赋能,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防范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以更高标准推进静安区国防动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将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向社会主动公示如下: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
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上海市民防条例》;
6、《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7、《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8、国家和本市其他人民防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等环节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人防工程管理水平,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完好,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人防观念;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从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防范“重复查、多头查、随意查”等突出问题,有效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打造静安中心城区标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执法检查的方式、范围和事项
按照“分类监管、公正公开、处罚相当”的原则,参考历年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本年度预计开展涉企人防工程及防空警报各类执法检查1163处地下工程及40家防空警报管理单位。
(一)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主要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
(二)检查范围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三)检查事项:
1、对违反防空警报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检查形式: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行为的检查;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检查。
2、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违反本市文明施工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者督促责任致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检查形式: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者督促责任致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监督检查。
3、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形式: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的同时,应当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
检查形式:对人民防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竣工档案的检查;
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检查;对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检查。
上海市静安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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