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防系统各科室、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和《静安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2016)》的有关精神及规定,结合民防系统职责、任务的实际需求。现将《静安区民防系统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静安区民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和《静安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2016)》的有关精神及规定,结合民防系统职责、任务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防系统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民防系统用于履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和特种专业技术车。
第二条 民防系统公务车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落实相关公务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办机关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人员,每季度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第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调度使用公务车辆:
行政执法车的主要用途为:“块长制”民防工程、国防动员及民防相关救援设施、应急避难场所、指挥场所(机构)、防空警报器等执法检查,市、区两级地下空间联合执法检查。特殊情况下,根据办行政会议决定,可用于以民防业务为主线的相关业务工作的遂行及统一调配。
特种专业技术车的主要用途为:指挥通信设备定点调试、人防(民防)演练、训练,日常检查及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特殊情况下,根据办行政会议决定,可用于以民防业务为主线的相关业务工作的遂行及统一调配。
第四条 公务车辆保障按照公务活动的紧急程度、重要程度以及同等条件下申请时间先后的原则执行。组织参加大型会议或重大集体公务活动可以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包租,所租用车辆一般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五条 申请公务车辆需填写《静安区民防公务用车申请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值班领导签字批准后,驾驶员凭申请单出车。驾驶员在出车前后必须记录清楚里程数。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用车的,在口头报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事后补办申请手续。车辆钥匙统一放置在值班室。
第六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前,应填写《静安区民防系统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报使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临时急修的在口头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可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车辆应严格按填写项目修理,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修理项目。经厂方技术人员检查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必须由厂方技术人员签字方可。
第七条 公务车辆加油采取“定车定卡、加油登记”的办法。驾驶员在每次加油后,应将加油小票、油卡交至车辆管理人员处,由管理人员填写《静安区民防系统车辆油量、公里数表》,并每季度公示。
公务车辆停车费、过路费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不得累积。报销凭证后附出车单复印件,费用产生地必须与出车单所列目的地相符。
第八条 确保安全驾驶: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二)驾驶员要提高安全意识,杜绝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
(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要及时报告,依法依规处置。
第九条 民防办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其中,民防工程管理所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部门新规定相冲突,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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