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轨道交通12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轨道交通12号线南京西路站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申请拆迁的基本条件已具备,现由本局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沪静房拆许字(2009)第04号),房屋拆迁期限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止。拆迁范围:茂名北路181-253号(单号),199弄(全部),235弄(全部),257弄(全部),267弄(全部),277弄(全部),285弄(全部),293弄(全部),303弄(全部)。南京西路995弄5-23号(单号),1025弄71号甲、83号甲。威海路620-638号(双号,638号部分)。拆迁实施单位是上海静安市政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
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请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 房屋拆迁应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拆迁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 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四、 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延长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五、 房屋拆迁工作开始后,须按月按时向我局拆迁管理部门填报拆迁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情况。
六、 拆迁奖期结束后,需要增加或减少安置房屋,调整前,拆迁人需报我局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予以公示。
七、 认真执行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举报制度、承诺书制度、监督制度等有关房屋拆迁公示制度。
八、 加强拆房队伍管理,规范操作,杜绝拆房施工过程中大小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 〇〇 九年三月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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