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JD3300000-2019-29发布机构:区规划资源局标题:关于宝立大厦补缴出让金情况的报告文号:静规划资源业〔2019〕18号主题分类:公共服务
成文日期:2019-07-15
立即办理
发布日期:2019-07-15
区信访办:
6月12日宝立大厦居民奚忠义来我局咨询宝立大厦缴纳出让部分的土地出让金事项,我局用地科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解释说明,双方未能达成共识。经与街道和居委会联系,我局公众科派员于6月27日,在华山路351弄居委会议室,与宝立大厦居民代表进行对话沟通。
经与业务科室沟通,确定宝立大厦项目的建设单位、用地单位:上海歌剧院、上海达康置业公司、上海宝立房产经营公司,已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综合验收获取编号为:沪静竣(2014)(A31010620144097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通过土地核验获取编号为:沪静土核(2014)JA31010620144097的《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根据沪房地(1995)出让合同内(静)字第2号、沪房地(1998)出让合同静补字第2号补充合同及No001396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100弄10号(部分)地块,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缴付,现规划土地核验已完成,则无需另行补缴土地出让金。
特此报告。
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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