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处理提示书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等的相关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如您的诉求涉及以下特征,将可能被综合研判为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针对相关投诉,将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立即终止调解。
(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或者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短期内向同一生产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者相似服务;
(二)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多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三)投诉举报内容、行政复议申请、诉讼请求等呈现格式化、模板化特点;举报人存在明确提出可以将自身信息告知被举报的生产经营者等明显不符合正常举报逻辑的行为;
(四)冒用他人名义投诉举报,不配合核实验证身份信息;投诉不提供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提供的公民身份号码不实、通讯地址不实,或者提供的信息过于笼统;
(五)不同投诉举报人存在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联系地址,提供相同的购物凭证、订单号,或者存在利用同一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不同生产经营者等组织策划情形;
(六)同一主体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等数量明显异常;
(七)未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仅以证照问题或者以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书等轻微违法行为为由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财物;
(八)无实际消费关系,以投诉举报、对外曝光、恶意差评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给付财物;
(九)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进行索赔或举报;反复滋扰生产经营者,以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或者以“软暴力”手段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财物;
(十)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特征的行为。
二、本市有关单位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若干意见》,对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或者故意扰乱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的行为进行联合规制、综合治理;广泛收集经营主体和群众反映以“打假”“维权”为名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希望您共同参与诚信社会建设!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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