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6〕06000001202510290005号
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进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的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名称: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08000534427
法定代表人:赵星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南山路100号324室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石材、木材、五金交电、管道阀门、消防器材、机电设备、工艺礼品、办公用品、劳防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的销售,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商务信息咨询。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8日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赵星的撤销申请书,反映其身份被冒用登记为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其在该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登记材料的签名系伪造,并提供了其目前正在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要求我局撤销该公司关于赵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的登记(备案)。鉴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赵星要求撤销本局于2012年12月28日核准的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赵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的登记(备案)。
2025年10月29日申请人赵星向我局提供了其目前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限:2010年10月27日-2030年10月27日),签发机关: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与当事人2012年12月25日所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赵星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期限:2006年4月27日-2016年4月27日)不符。
因无法与当事人及主要涉案人员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将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登记(备案)的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0月30日自2025年12月14日。期间,当事人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委托代理人周桂兰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开展笔迹鉴定。
2026年1月7日,承办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南山路100号324室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处经营。
2026年1月16日,我局根据档案中的人员地址信息,采用挂号信的寄送方式对公司股东朱玲玲寄出了谈话通知。上述挂号信于2026年1月23日被退回。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采用挂号信的寄送方式向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寄出了征询意见函;2026年2月5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致信回复未查询到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参保情况。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反馈。
2026年3月17日,承办人员登入上海税务局网站,查询当事人的税务情况,该纳税人状态显示“非正常”。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采用挂号信的寄送方式向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公安局寄出了协助调查函,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公安局在2026年3月27日收到协助调查函,签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反馈。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持协助调查函至2012年12月24日给当事人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信捷会计师事务所的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开展检查,该地现场为泥城镇阳光家园,现场未发现上海信捷会计师事务所在该地址经营。以上事实由上海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唐惠新见证。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持查询银行账户函至交通银行上海长江西路支行查询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验资相关具体事项。交通银行上海长江西路支行反馈:1、已提供2012年12月18日,流水号31057460014和流水号31057460015两笔业务影像打印件2张。2、以上2笔业务的经办人信息:查无相关信息。
经查,登记材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显示: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星和监事朱玲玲的委托代理人周桂兰(委托期限: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3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出资情况以及主要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我局注册许可科核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依法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我局于2012年12月28日准予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本案的申请人赵星被登记(备案)为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朱玲玲为公司股东、监事。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任命赵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身份证信息显示:赵星,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81年11月23日,住址:南京市白下区大辉复巷20号,签发机关: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有效期限:2006年4月27日-2016年4月27日。
当事人自2012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未报送过年报。2015年7月9日、2016年7月6日、当事人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6年12月28日,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由于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依法吊销。
另查,申请人赵星曾于 2010年10月24日在上海地铁站被盗,丢失身份证,于2010年10月27日在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进行了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办,补办身份证的有效期限:2010.10.27-2030.10.27;补办身份证于2011年2月15日领取;该身份证目前尚在使用。
根据我局根据档案中代理人周桂兰的联系电话联系到代理人周桂兰,周桂兰于2025年11月4日至本机关配合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表示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相关事项为2012年的事情,已经过去十多年,时间久远,记不清当时的委托具体细节。
2025年12月2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626号)显示:五、鉴定意见: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检材一、“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处及检材二“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处留有的两处“赵星”签名字迹均不是赵星所写。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档案复印件、申请人赵星的撤销申请书、申请人赵星目前正在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请人赵星实名认证查询结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董事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情况公示页面信息、现场笔录、照片、《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626号)、上海税务局官方网站的截屏、我局对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的征询意见函以及回复情况、对登记档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周桂兰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的另一股东朱玲玲发出的谈话通知书被退回的情况、我局对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公安局的协助调查函及未收到反馈的情况、我局综合监管系统查询上海信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我局持协助调查函至上海信捷会计师事务所的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检查的现场笔录、我局持查询银行账户函至交通银行上海长江西路支行查询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验资相关具体事项的反馈情况等。
当事人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拟撤销我局于2012年12月28日核准上海资贝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为赵星的备案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放弃听证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寄至本局。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56657070*40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408室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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