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5〕0600000120250617003号
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金文文的举报反映,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冒用其(金文文)身份证作为该企业的监事,并向我局提供了身份证补办证明、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证明,要求我局撤销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的虚假登记的行政行为。
鉴于其提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并向金文文送达《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受理通知书》。
2025年11月25日,因调查事实需要,我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邮寄《征询意见函》,征询对撤销2021年11月23日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将金文文变更为公司监事的意见。我局均未收到回函。
关于当事人登记设立的基本情况调查如下:
根据内档材料显示,2015年10月28日戚海霞委托蒋莉萍为委托代理人进行上海思赟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工作。2015年10月30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设立/开业 登记通知书》(NO:2600000201510275108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20MA1HK2228W)。此次设立登记,由戚海霞作为上海思赟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丁克影担任监事,由黄磊担任财务负责人。
2021年11月22日,戚海霞委托刘燕为委托代理人进行上海思赟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事项:企业住所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1幢;监事变更为金文文(本案申请人)。2021年11月23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NO:26000003202111230337)。
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企业住所迁至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层1001室;2022年3月8日,当事人企业住所迁至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39幢J室。
对举报人(即当事人的监事)的调查:
2026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向金文文进行询问调查,其陈述自己是在浙江省一家银行任职,是就职银行调查到其在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任职监事,实际自己从未参与过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不认识该企业的其他相关人员,自己的身份证于2018年6月丢失,当时已进行补办,2025年10月17日由永嘉县公安局上塘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显示其因身份证遗失,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丢失补办身份证。金文文主张其对于担任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监事的情况并不知情,公司变更登记相关材料上的身份证信息并非本人提供,存在虚假,不能代表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撤销其在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担任的监事一职。
当事人住所及所在园区的情况:
2025年11月25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址上海市闸北区万荣路700号39幢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企业在上述地址办公。
对当事人公司有关人员的调查:
向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戚海霞、原财务负责人黄磊、原监事丁克影、委托代理人刘燕及现法定代表人高宇鹏电话联系,均未取得联系。向上述相关人员邮寄《询问通知书》,亦无人在时限内与执法人员取得联系。
综上述事实,当事人变更登记材料中关于金文文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证据支持。被许可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事项不是金文文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时递交的材料存在虚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文文的身份证复印件;
2、我所执法人员向金文文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金文文身份信息涉嫌被冒用情况的调查;
3、我所执法人员向局档案室调取的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及变更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明其材料中有金文文身份证信息;
4、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该地址无该企业经营活动的事实;
5、金文文本人填写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实名认证》证明金文文要求撤销当事人监事一职的情况;
6、我所执法人员对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后的相关人员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和邮寄物流截图,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
7、我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邮寄《征询意见函》,征询对撤销当事人将金文文设为监事一职的意见。我局均未收到回函。证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对此均无意见;
8、金文文提供的永嘉县公安局上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补办身份证的情况;
9、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证明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冒名登记事项的公示情况。
综上所述,我局拟认定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变更登记时递交材料时存在虚假,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2021年11月23日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金文文设为上海叙昶实业有限公司监事的身份。对上述,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021-56657070*40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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