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沪市监注静撤登字〔2026〕06000001202511140002号
当事人: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6MA1FY3HR5F
法定代表人:陈旭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470号5幢717室
成立日期:2016年9月1日
申请人:肖杨
身份证号码:510311********0527
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顺昌美村1组
撤销登记事项:撤销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监事登记(备案)
2025年11月11日,申请人肖杨向我局反映,其本人于2016年9月1日被冒名注册登记为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同时向我局申请撤销于2016年9月1日核准的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经查,我局于2016年9月1日准予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陈旭;肖杨为公司监事。登记材料中《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决定》显示: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任命肖杨为公司监事,监事身份信息显示:肖杨,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年*月**日,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顺昌美村1组,签发机关: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有效期限:2011年8月22日-2021年8月22日。现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依法吊销。
2025年11月11日,申请人肖杨向我局提供了一张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30日-2025年10月30日,签发机关为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该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显示内容与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所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肖杨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期限2011年8月22日-2021年8月22日)不符。
因无法与当事人及主要涉案人员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将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监事登记(备案)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截至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肖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申请人肖杨的询问笔录;关于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监事登记(备案)的情况公示页面信息;我局向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陈旭住址寄出的询问通知书退件;我局向当事人的财务负责人樊红根住址寄出的询问通知书挂号信收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的回复;我局工作记录;我局对当事人企业住所的现场笔录、照片证据、园区情况说明;自贡市公安局邓关派出所关于肖杨身份证的申领登记表。
2026年03月11日我局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网公告(https://www.jingan.gov.cn)《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静撤告字〔2026〕06000001202511140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监事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监事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监事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当事人上海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监事登记(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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