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沪市监注静撤登字〔2025〕06000001202508270007号
当 事 人: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EDQM4T92
住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2幢1904室
撤销登记事项:设立
2025年8月26日,我局接相关权利人申请,反映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地产权属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展调查。
经查明,2025年3月24日,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线上申请的方式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承诺书(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2幢1904室),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扫描件(编号:沪房地静字(2001)第005053号),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阅调取件,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等电子材料,办理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我局于2025年03月25日核准并发证。
调查过程中,承办人员前往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案涉不动产相关登记信息,通过调取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陈孔胜所提交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材料与该房屋实际产权信息存在明显差异。
2025年9月28日,承办人员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2幢1904室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为上海达源机械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场所。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证明,其合同中所示房屋地址与实际房产情况不符,且该房屋并非其实际使用的办公场所。
我局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实名验证资料调取申请,申请核验该公司登记信息中所示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实名认证详情。反馈信息显示认证结果:成功。但承办人员根据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中所留法定代表人电话未能取得有效联系,故无法对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予以确认。
2025年9月5日,我局分别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侦支队、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发出关于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销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截止至2025年10月9日,未收到征询部门回函。
因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我局将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自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10月11日止,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撤销虚假登记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工作记录,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应用身份验证情况说明》,我局分别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侦支队、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发出关于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销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相关公示截图,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案涉房屋《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资料查阅件等材料。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23日期间,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张贴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和虚假房地产权属登记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的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的规定,作出处理如下:
撤销上海纳环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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