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静撤告字〔2026〕06000001202510130003号
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关于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进行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及经理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91310106MA1FY1JCXK
法定代表人:王尧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路805、851号2幢1029室
成立日期:2016年5月9日
申请人:王尧
身份证号码:140824********0028
住址:山西省稷山县振兴南路南街教师家属区
2025年10月8日,申请人王尧向我局反映,其本人于2016年5月9日被冒名注册登记为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及经理,同时向我局申请撤销于2016年5月9日核准的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及经理登记(备案)。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收到申请人上述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经查,2016年4月19日,当事人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自然人宋甜甜(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7089)向我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关材料齐全,我局于2016年5月9准予设立登记。登记材料中《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决议》显示: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任王尧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及公司经理身份,同时王尧担任公司股东,相关身份信息显示:王尧,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95年1月1日,住址:山西省永济市康乐南路3号,签发机关:永济市公安局,有效期限:2015.07.09-2025.07.09。现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于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依法吊销。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征询申请人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经该单位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社保参保情况。另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逾期未收到上述单位的意见反馈。
2025年12月22日,我局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针对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有关于申请人的相关签名材料进行笔记鉴定。2026年1月9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当事人提交材料中申请人“王尧”的签名笔迹与其本人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
因无法与当事人及主要涉案人员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将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及经理登记(备案)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截至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王尧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申请人王尧的询问笔录、关于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及经理登记(备案)的情况公示页面信息、我局向当事人股东胡榕慧、财务负责人陈倩、委托代理人宋甜甜住址寄出的询问通知书挂号信退信、我局向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曾垂华住址寄出的询问通知书挂号信收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的回复、永济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回复、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当事人住所地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当事人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及经理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及经理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及经理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拟撤销当事人上海昂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及经理登记(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021*56657070-409、408
联系地址:洛川中路880号 邮政编码:200072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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