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6〕06000001202601070007号
上海梅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监事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01月,我局接到举报人反映其本人被上海梅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身份证担任该公司的监事,要求我局进行处理。
2026年01月07日,鉴于邵焱庭提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2026年01月14日,我局经办人员向邵焱庭直接送达《上海市静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2026年01月22日,因调查事实需要,我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征询意见函》,征询邵焱庭是否在上海梅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过社保。同日,向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邮寄《征询意见函》,征询邵焱庭是否在上海梅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纳税信息。我局均未收到回函。
2026年01月,我局接到举报人反映其本人被上海梅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身份证担任该公司的监事,要求我局进行处理。本局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你公司登记设立的基本情况:
2016年08月30日,你公司委托金璐作为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016年09月18日,你公司委托支爱梅作为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开业登记。2016年09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NO.06000001201609190012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6MA1FY3TG1W),内容显示“经审查,提交的上海梅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对举报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开展的调查:
对举报人的调查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邵焱庭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举报人于2016年01月18日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乐平市公安局。2015年底,举报人身份证于虹桥火车站遗失,后于2016年01月18日至乐平市公安局乐港派出所申请丢失补办身份证,遂获得由乐平市公安局签发的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16年01月18日-2036年01月18日)。在上海梅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开业登记期间(2016年09月26日),举报人持有的是由乐平市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16年01月18日-2036年01月18日),而非设立\开业登记材料中的由乐平市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09年03月07日-2019年03月07日),举报人表示其从未参与你公司的设立\开业登记,也不认识该公司任何人员,未参与你公司任何经营行为。
你公司住所及经营地的情况
根据内网查询:你公司自2016年09月23日设立后因未进行正常年报,于2019年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现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住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465号20层2031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地址门牌号,亦未查见你公司在上述地址办公。
根据向局档案室调取的企业内档资料显示
2016年08月30日,你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同时提供相关材料:《企业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东身份证复印件》、《任思思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09月18日,当事人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开业登记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承诺书》、《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海梅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收件凭据存根》、《营业执照》。上述材料均无“邵焱庭”的签名。
对你公司有关人员的调查
2026年0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你公司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委托代理人金璐电话联系,其手机号为空号,无法拨通。2026年0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邮寄《询问通知书》给金璐,请他于2026年02月06日来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其未在时限内与我局执法人员取得联系。
2026年0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你公司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委托代理人支爱梅电话联系,其表示本人只是代办公司,由于时间过于久远,故已不记得当时的情况,也不认识相关人员。
2016年0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致电当事人财务负责人钱丽娟,其未接听。2026年0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邮寄《询问通知书》给钱丽娟,请他于2026年02月06日来我所接受询问调查。2026年2月11日,钱丽娟到我所接受调查,其表示该公司他并不知情,也未曾在该公司就职,也不认识相关人员。
2026年0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邮寄《询问通知书》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任思思,请她于2026年02月06日来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其未在规定时间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在此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致电任思思,其均未接听。
2026年0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邮寄《询问通知书》给当事人股东张东,请他于2026年02月06日来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其未在规定时间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在此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致电张东,其均未接听。
2026年0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邮寄《询问通知书》给上海梅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465号20层2031室。请负责人于2026年02月06日来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因该地址无人签收,故信件已被退回。当事人未能至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在此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致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任思思,其均未接听。
2026年0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西路1465号20层2031室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地址不存在,现场也未发现当事人在此办公。由北京西路1465号(国立大厦)物业方(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部经理徐俊见证了上述检查过程。徐俊表示:20层目前没有2031这个门牌号。现只有3家企业同一老板在此办公,未听说过上海梅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02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电话与徐俊沟通了解,其表示:本人于2017年起就职于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当时20层的租户为:世达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该租户租赁期限(2014年09月01日起至2020年08月31日),已于2019年4月8日提前终止合同,现已不在20层。在此期间,20层是由世达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外招租,与上海梅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没有直接与梅苑签过相关合同协议,也对这家公司没有印象。
2026年02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致电当事人的出租人(世达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家荣,该手机号已停机。2026年02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邮寄《询问通知书》给世达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请负责人于2026年02月13日来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其未在规定时间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
关于该公司设立\开业登记真实性的调查结果: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邵焱庭本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举报人于2016年01月18日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乐平市公安局。2015年底,举报人身份证于虹桥火车站遗失,后于2016年01月18日至乐平市公安局乐港派出所申请丢失补办身份证,遂获得由乐平市公安局签发的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16年01月18日-2036年01月18日)。在你公司设立\开业登记期间(2016年09月26日),举报人持有的是由乐平市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16年01月18日-2036年01月18日),而非设立\开业登记材料中的由乐平市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09年03月07日-2019年03月07日),举报人表示其从未参与你公司的设立\开业登记,也不认识该公司任何人员,未参与你公司任何经营行为。2025年11月04日由乐平市公安局乐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显示:“经查,我所辖区居民邵焱庭,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8810201946,于2016年1月18日在本所挂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情况属实。特此证明”。举报人主张其对于担任你公司监事的情况并不知情,公司设立\开业登记相关材料中《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邵焱庭担任监事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不能代表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撤销邵焱庭的监事登记事项。
综上述事实,你公司设立\开业登记材料中关于“邵焱庭”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证据支持,你公司于2016年09月18日向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开业登记的事项不是监事邵焱庭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你公司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时递交的材料存在虚假。
上述事实,有举报人邵焱庭的身份证复印件、邵焱庭本人填写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撤销信息表》、《申请人实名认证》、被冒用身份担任你公司监事的截图、对邵焱庭本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向局档案室调取的你公司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委托代理人金璐身份证住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应的邮政信息、工作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委托代理人支爱梅电话联系并制作了工作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财务负责人钱丽娟身份证住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应的邮政信息、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思思身份证住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应的邮政信息、工作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股东张东身份证住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应的邮政信息、工作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住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应的邮政信息、工作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物业方(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部经理徐俊电话联系其提供了与世达商务服务合同终止协议,并制作了工作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出租人(世达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应的邮政信息、工作记录、我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邮寄《征询意见函》、邵焱庭提供的乐平市公安局乐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涉嫌存在身份证冒用情况的45天公告截图(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证据材料为证。
综上所述,我局拟认定你公司于2016年09月18日申请的公司设立\开业登记在递交材料时存在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建议撤销2016年09月23日本局作出的设立\开业登记中邵焱庭为监事一职的事项。
对上述,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021-56657070*40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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