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代码:207l3430l8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6〕062025001702号
当事人:上海高尚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1FY5044L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3、4号1、2、3层
法定代表人:赵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3、4号1、2、3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0日收到关于非法运输实验动物的“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举报单,并于2025年11月3日日至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3、4号1、2、3层的上海高尚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接收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的国华研创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运输的11头实验动物(猪)。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实验动物(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路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接收未经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运输且无检疫证明的实验动物。
2025年11月18日,经局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开展医疗服务等经营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上海高尚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登记号:MA1FY504431010619P4302,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有效期:2025年8月12日至2030年8月11日。
因国华研创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研创”)需当事人对上述实验动物(猪)拍摄影像并查看热损伤消融情况,故与当事人口头约定,由国华研创负责实验动物(猪)运输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由当事人拍摄影像。
于2025年10月30日,由国华研创将其11头实验动物(猪)
编号分别为(3574、3540、3205、3287、3291、3555、3589、3229、3551、3585、3561),委托社会车辆从起始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翔东路869号运输到目的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3、4号1、2、3层,国华研创的上述11头实验动物(猪)运输途中未经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上海市,也未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相关检查且未取得《动物合格检疫证明》,当事人在未进行查验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30日接收上述11头实验动物(猪)开始拍摄影像,并在当日完成拍摄后,由国华研创负责运输回起始地。
关于上述拍摄影像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4300元并由国华研创通过支付宝平台转账至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与国华研创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的转账凭证、协助调查函(沪市监静协查函〔2025〕062025066-008)、国华研创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运输实验动物的情况说明、“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送单。
2026年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静罚告〔2026〕0620250017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接收未经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运输且无检疫证明的实验动物的行为,违反《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通过道路向本市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措施,经检查合格盖章后,方可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指定通道的管理,配备与指定通道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以及辅助人员。”之规定,构成接收未经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运输且无检疫证明的实验动物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当事人自违法行为之日起至被调查期间,违法行为时间不足1个月,违法行为轻微,影响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接收未经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运输且无检疫证明的实验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和《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沪市监静缴〔2026〕062025001702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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