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5〕0600000120250617002号
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8月27日,我局接到举报人郄梦的举报反映,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冒用其(郄梦)身份证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股东,并向我局提供了身份证补办证明、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证明,要求我局撤销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的虚假登记的行政行为。
鉴于其提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并向郄梦送达《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受理通知书》。
2025年11月14日,因调查事实需要,我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邮寄《征询意见函》,征询对撤销2016年1月4日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我局均未收到回函。
关于当事人登记设立的基本情况调查如下:
当事人2016年1月4日设立登记为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闸北区万荣路700号7幢A127室,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8MA1G3131XH,法定代表人郄梦(申请人),股东:郄梦,监事:柴丽丽,财务负责人:杨蜜。因当事人2017年——2018年未报送年报,我局于2019年6月2日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举报人(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的调查:
2016年1月4日,申请人郄梦被设立登记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但申请人主张曾于2015年11月被盗身份证,又于2015年11月15日进行补办,签发机关为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有效期2015年11月15日-2025年11月15日)。在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期间(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郄梦持有的是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签发的有效期从2015年11月15日开始的居民身份证,而非变更登记材料中的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签发的有效期从2007年12月4日开始的居民身份证,郄梦表示其从未参与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也不认识该公司任何人员,未参与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任何经营行为。
当事人住所及所在园区的情况:
2025年9月2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址上海市闸北区万荣路700号7幢A127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企业在上述地址办公。
对当事人公司有关人员的调查:
向当事人监事柴丽丽、财务负责人杨蜜、相关委托代理人王兆慧制发了《询问通知书》,均未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对另一委托代理人周轮进行约谈并制作询问笔录。
综上述事实,当事人设立登记材料中关于郄梦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证据支持,被许可人于2016年1月4日向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的事项不是郄梦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递交的材料存在虚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郄梦的身份证复印件;
2、我所执法人员向郄梦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郄梦身份信息涉嫌被冒用情况的调查;
3、我所执法人员向局档案室调取的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明其材料中有郄梦身份证信息;
4、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该地址无该企业经营活动的事实;
5、郄梦本人填写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实名认证》证明郄梦要求撤销当事人的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的诉求情况;
6、我所执法人员对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联络人、委托代理人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和邮寄物流截图,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
7、我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邮寄《征询意见函》,征询对撤销当事人2016年1月4日设立登记的意见。我局均未收到回函。证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对此均无意见;
8、郄梦提供的彭浦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补办身份证的情况;
9、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证明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冒名登记事项的公示情况。
综上所述,我局拟认定当事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的公司设立登记在递交材料时存在虚假,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建议撤销2016年1月4日本局作出的对上海梦商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对上述,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021-56657070*40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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