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沪市监注静撤登字〔2025〕06000001202505300001号
当 事 人: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08000442360
住所地址:共和新路4712号6幢215室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设立登记
2025年05月09日,我局接胡小荣(身份号码360124********2164)咨询件,反映当事人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了申请人胡小荣的身份证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并将胡小荣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咨询人要求我局撤销当事人设立登记公司的行政行为。2025年05月30日,申请人向我局提供了证据材料,包括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进贤县公安局民和派出所出具的遗失身份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件丢失补领)、申请人胡小荣身份证复印件等。2025年05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经查,当事人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01日,申请人系当事人登记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为李天(身份号码:310109********283X)。申请人在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前(2006年)遗失过身份证,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中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07.17-2026.07.17,申请人提供的现用(补领)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7.02.28-2027.02.28。根据内网查询,当事人自2008年12月01日设立后未申报过年报,于2012年05月12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2025年05月30日至2025年07月14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发布公示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关于对当事人有关人员的调查,我局调查人员拨打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公司登记联系电话133****6399,该手机号码为空号,无法接通;拨打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李天(身份证号:310109********283X)联系电话138****3216,李天本人接听,经我局调查人员询问,李天表示对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宜不记得,且不认识该公司相关人员;拨打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房屋出租方上海新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毅(身份证号:310223********2216)联系电话137****1116,周毅本人接听,经我局调查人员询问,周毅表示对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共和新路4712号6幢房屋不知情,且不认识该公司相关人员;经查阅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档案,未查见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王伟康(身份证号:360426********0014)联系电话,调查人员于2025年06月16日向王伟康身份证住址所在地邮寄《询问通知书》(沪市监注静撤询问〔2025〕第06000001202505300001号),要求王伟康配合调查,该信件2025.06.22日被退回,调查人员无法与王伟康取得联系。
当事人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为共和新路4712号6幢215室,经现场检查,该地址不存在。
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394号),鉴定意见为:检材中“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处“胡小荣”签名字迹不是胡小荣本人所写。
至此,调查人员对登记时掌握的信息以及调查中了解的线索均作了进一步调查。
调查人员于2025年06月16日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发送征询意见函,2025年06月24日我局收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回函,说明未查询到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社保参保情况。调查人员于2025年06月1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发送征询意见函,十五个工作日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书面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签名的虚假材料取得了的公司设立登记,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对申请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实名认证查询结果打印件;申请人提供的进贤县公安局民和派出所出具的遗失身份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件丢失补领);对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李天的询问笔录;5、调查人员向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及监事制发的《询问通知书》以及邮件回退信息;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关于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参保情况回复”;现场检查笔录;对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房屋出租方上海新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毅的询问笔录;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394号);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系统平台打印件;12315投诉举报智慧平台工单详情打印件等。
2025年09月25日,我局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jingan.gov.cn)公告《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5〕06000001202505300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委托代理人提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签名的虚假材料进行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构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进行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上海赛岩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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