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5〕06000001202506170008号
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监事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4月3日,我局接到举报人王家好的举报反映,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王家好)身份信息作为该企业的监事,并向我局提供了身份证补办证明、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证明,要求我局撤销被申请人变更登记监事的行政行为,由于举报人常住在河南省,故无法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另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已启动调查程序。
2025年6月17日,王家好向我局提交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鉴于其提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2025年6月17日,我局经办人员向王家好直接送达《上海市静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2025年7月1日,因调查事实需要,我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邮寄《征询意见函》,征询对2016年6月1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及备案变更监事的意见。我局均未收到回函。
2025年6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人王家好的举报反映,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王家好)身份证作为该企业的监事,并向我局提供了身份证补办证明、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证明,要求我局撤销被申请人变更登记监事的行政行为。本局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你公司登记设立的基本情况:
2016年5月26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敏霞委托汪长江作为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及监事等。2016年6月1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NO.06000003201605260103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86822500064),内容显示“经审查,你提交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出资情况变更,主要成员、章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你单位换领营业执照。”。此次变更登记,主要是法定代表人由朱敏霞改为谢荣花并任命职务为执行董事,监事由徐金高改为王家好。2016年7月28日,你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章程备案,此次变更登记,主要是将企业名称由上海华池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开展的调查:
对举报人(即当事人的监事)的调查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王家好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举报人于2012年10月15日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宁陵县公安局,2012年10月10日,举报人身份证遗失,2012年10月15日至宁陵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申请丢失补办身份证,遂获得由宁陵县公安局签发的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12年10月15日-2032年10月15日)。在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期间(2016年6月),举报人持有的是由宁陵县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12年10月15日-2032年10月15日),而非变更登记材料中的由宁陵县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07年12月29日-2017年12月29日),举报人表示其从未参与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也不认识该公司任何人员,未参与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任何经营行为。
你公司住所及经营地的情况
2025年6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住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895弄51号10幢一楼152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企业在上述地址办公。
根据向局档案室调取的企业内档资料显示
2016年5月26日,你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上海华池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
对你公司公司有关人员的调查
2025年4月3日,致电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荣花,电话无法接通。2025年4月8日,我所执法人员向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荣花邮寄《询问通知书》,其未在时限内与我所执法人员取得联系。
2025年4月9日,我所执法人员与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人汪长江电话联系,其表示是代办公司,由于时间过于久远,故已不记得当时的情况。2025年4月23日,我所执法人员向汪长江邮寄《询问通知书》,其未在时限内与我所执法人员取得联系。
2025年4月23日,我所执法人员向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敏霞和原监事徐金高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未在时限内与我所执法人员取得联系。
2025年6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895弄51号10幢一楼152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企业在上述地址办公。
2025年7月31日,我所执法人员与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的园区管理方上海龙越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招商部经理夏伟沟通了解,其表示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很早以前注册在该地址的,是虚拟注册的地址,其从未在该地址经营过,且由于该园区注册企业数量较多,与你公司不是很熟悉,也不认识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监事。
关于该公司变更登记真实性的调查结果:
举报人方面: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向王家好委托的办理人顾恒一进行询问调查,其陈述王家好一直居住在河南 ,在河南工作,从未参与过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不认识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自己的身份证于2012年10月丢失,当时去河南省宁陵县石桥派出所报案并办理补办身份证,2024年11月1日由宁陵县石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显示其于2012年10月申请丢失补办身份证。举报人主张其对于担任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的情况并不知情,公司变更登记相关材料上的身份证信息并非本人提供,存在虚假,不能代表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撤销2016年6月1日本局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
综上述事实,你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中关于王家好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证据支持,被许可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事项不是王家好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你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递交的材料存在虚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王家好的身份证复印件;
2、我所执法人员向王家好委托的办理人顾恒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举报人方旭身份信息涉嫌被冒用情况的调查;
3、我所执法人员向局档案室调取的你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监事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明其材料中有王家好身份证信息;
4、我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该地址无该企业经营活动的事实;
5、王家好本人填写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实名认证》证明王家好要求撤销你公司登记监事的诉求情况;
6、我所执法人员对上海强奋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原监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人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和邮寄物流截图,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
7、我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邮寄《征询意见函》,征询对2016年6月1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及备案变更监事的意见。我局均未收到回函。证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对此均无意见;
12、王家好提供的宁陵县石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补办身份证的情况;
13、王家好提供的劳动合同,证明其被当事人变更登记为监事后工作的情况;
1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存在身份证冒用情况的45天公告截图(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我局未在公示期间收到异常反馈。
综上所述,我局拟认定你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申请的公司变更登记在递交材料时存在虚假,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建议撤销2016年6月1日本局作出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021-56657070*40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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