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静撤告字〔2025〕06000001202504290002号
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关于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进行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董事(备案)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6MA1FY3C613
法定代表人:王红云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207号5层5B-115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2日
申请人:王红云
身份证号码:360425********2822
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古漪园路125弄48号201室
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王红云向我局反映,其本人于2016年8月22日被冒名注册登记为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同时向我局申请撤销于2016年8月22日核准的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经查,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准予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王红云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黄月琴为公司股东、监事。登记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显示: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任命王红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身份证信息显示:王红云,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79年7月5日,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三角乡淦坊村淦坊组136号,签发机关:永修县公安局,有效期限:2006年2月28日-2026年2月28日。现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依法吊销。
另查,申请人王红云于2015年5月30日报警称因钱包丢失,包内的800余元还有身份证(有效期限:2006年2月28日-2026年2月28日),后于2015年7月23日在永修县公安局三角派出所补领了居民身份证。当事人2016年8月22日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王红云的身份证信息与申请人遗失的身份证信息一致。2017年,因户籍地址变更,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重新申领了居民身份证,即目前持有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17年5月2日-2037年5月2日)。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开展笔迹鉴定。2025年5月22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检材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第2页落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检材二《公司章程》第5页落款“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签章)”处、检材三《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盖章)”处共3处“王红云”签名字迹鉴定。上述3处“王红云”签名均不是王红云所写。
因无法与当事人及主要涉案人员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将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登记(备案)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截至2025年6月13日,即公示起始之日起45日,当事人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王红云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申请人王红云的询问笔录、关于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董事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情况公示页面信息、我局向股东黄月琴、监事赵辉、委托代理人奚惠东身份证住址寄出的询问通知书退件、我局对当事人财务负责人秦如明的询问笔录、我局向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丁欢欢住址寄出的询问通知书挂号信收据及丁欢欢出具的情况说明、我局电话联系工作记录、我局对当事人企业住所的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2024年11月26日编号(2024)1475515《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永修县公安局三角派出所证明、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我局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征询函等。
当事人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董事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董事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建议撤销当事人上海磐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021*56657070-409、408
联系地址:洛川中路880号 邮政编码:200072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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