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5〕06000001202504140001号
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进行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成立日期:2012年08月03日
住所:彭浦新村91号145室
法定代表人:江荣位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申请人姓名:江荣位
性别: 男
身份号码:321324********50**
2024年10月11日,江荣位(身份号码:321324********50**)至我局举报,反映当事人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了申请人江荣位的身份证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并将江荣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经理,现咨询人要求我局撤销当事人设立登记公司的行政行为。2025年04月11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泗洪县公安局重岗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申请人江荣位身份证复印件等。2025年04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经查,当事人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8月03日,申请人系当事人登记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经理,委托代理人为李天(身份号码:3101091********28**)。申请人在 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08月03日)前丢失过身份证。根据泗洪县公安局重岗派出所回函所提供的江苏省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截图显示申请人分别于2011年5月23日、2012年4月24日进行过身份证丢失补领。设立登记内档资料中身份证有效期为2006.01.27-2016.01.27,申请人提供现用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05.02-2037.05.02.根据内网查询,当事人自2012年08月03日成立后从未申报过年报,并于2016年12月28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263号),鉴定意见为:检材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落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检材二(《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章程》第2页)落款“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处、检材三(《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落款“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处共3处“江荣位”签名字迹均不是江荣位所写。
当事人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彭浦新村91号145室,经现场检查,该地址已因房屋变动(小区原拆原建)已经灭失,经与该小区所属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经理询问,未查询到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处经营及存在的相关信息。
关于对当事人有关人员的调查,我局调查人员约谈了内档资料中的委托代理人李天(身份号码:310109********28**),经了解委托代理人李天于当时办理时是由其他中介准备好材料后帮忙办理,并未与申请人有所接触,也未留存当时中介的相关信息,因时间间隔已久已无法提供当时准确的相关信息。2025年05月07日向内档资料中赵圣的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上述信件被退回,调查人员无法取得联系进行调查。
至此,调查人员对登记时掌握的信息以及调查中了解的线索均作了进一步调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我局发送征询意见函回函,说明当事人无社保参保情况。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发送的征询意见函,十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202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5月29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发布公示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当事人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签名的虚假材料取得了的公司设立登记,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针对申请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被冒用、未参与设立 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及此次撤销登记事项的申请为其本人真实意愿表达。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人实名认证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3、申请人提供的泗洪县公安局重岗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证明及泗洪县公安局重岗派出所的回函,证明申请人遗失过身份证的事实。
4、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263号),证明申请人未在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签过名的事实。
5、针对住所地址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小区经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地经营过的事实。
6、调查人员向内档资料相关人员(股东赵圣)制发的《询问通知书》以及邮件回退信息,证明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的事实。
7、调查人员针对内档资料相关人员(代办人员李天)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非申请人自行进行设立登记的事实。
8、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回函中关于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参保情况回复,证明当事人无社保参保情况。
9、202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5月29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发布公示信息截图打印件,证明办案机构在法定的时限内发布公示信息且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委托代理人提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签名的虚假材料进行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构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进行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拟撤销上海程犇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021*56657070-409、40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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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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